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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崢點了點頭繼續剛才的話兒道:“回皇上的話兒,微臣本想鄭公公下西洋,若能多運些胡椒、蘇木、香料回來,再不濟西洋諸國的寶物也不少,隨便運送兩船回來也有不少,皇帝再取十分之一,這十分之一的寶物,再有市舶司進行拍賣的話……?”

“拍賣……?”楊崢話音剛落,朱瞻基雙眼一亮,忍不住重複了一句。

所謂的拍賣在這個時候叫做“撲賣”。原本指的是宋代一種全民熱衷的博彩行為,小到衣物玩偶,大到車馬宅院,出售時都搞“撲賣”,這個詞經過演變,幾經流轉也延續了下來,雖不如楊崢叫的那麼好聽,但基本意思朱瞻基還是知道的。

況且他還知道,撲買就是投標奪買,是宋元政府向商人、民戶出賣某種徵稅權或其他權力的制度。也叫買撲、承買。

南北朝已見包辦租稅。五代十國時,吳越國的龍泉縣縣民張延熙用一千令九貫八百一十九文錢撲買了縣內三個酒坊,獲利豐厚。楊億《武夷新集》十五《論龍泉縣三處酒坊乞減額狀》裡說:“縣民張延熙貪婪無識,遂入狀,添起虛額,撲買勾當。”這是史書最早記載的撲買實踐。宋朝時為穩定酒業稅源,實行包稅。南宋建炎以後,為擴大稅收,任人加價撲買,承辦包稅。元代,包稅範圍則不限於酒醋。

《宋史•趙開傳》:“浚銳意興復,委任不疑,於是大變酒法,自成都始。先罷公使賣供給酒,即舊撲買坊場所置隔槽,設官主之,曲與釀具官悉自買,聽釀戶各以米赴官場自釀,凡一石米輸三千,並頭子雜用等二十二。其釀之多寡,惟錢是視,不限數也。”

《續資治通鑑》卷一百二十七金皇統七年:“帝諭宰執曰:臨安居民皆汲西湖,近來為人撲買倫(作)田,種菱藕之類,沃以糞穢,豈得為便?況諸庫引以造酒,用於祭祀,尤非所宜,可禁止之。”

《元史•耶律楚材傳》:“富人劉忽篤馬、涉獵發丁、劉廷玉等以銀一百四十萬兩撲買天下課稅,楚材曰:‘此貪利之徒,罔上虐下,為害甚大。’奏罷之……自庚寅定課稅格,至甲午平河南,歲有增羨,至戊戌,課銀增至一百一十萬兩。譯史安天合者,諂事鎮海,首引奧都剌合蠻撲買課稅,又增至二百二十萬兩。楚材極力辯諫,至聲色俱厲,言與涕俱。帝曰:‘爾欲搏鬥耶?’又曰:‘爾欲為百姓哭耶?姑令試行之。’楚材力不能止,乃嘆息曰:‘民之困窮,將自此始矣!’”朝廷稅收一百一十萬兩,他有錢人一撲買就給二百二十萬兩,加倍,皇上能不動心嗎?這是給他們家掙錢呀。

撲賣,也寫作“博賣”,也叫“賣撲”,是商販以賭博招攬生意。多以擲錢為之,視錢正反面的多少定輸贏。贏者得物,輸者失錢。宋時,中央地方,幹部百姓,全民熱衷撲賣。

宋•孟元老等《東京夢華錄》卷三:“每日入宅舍宮院前,則有就門……博賣冠梳領抹、頭面衣著、動使銅鐵器皿、衣箱、瓷器之類。”卷十:“御街遊人嬉集,觀者如織。賣撲土木粉捏小象兒,並紙畫,看人攜歸,以為獻遺。”卷七:“池苑內除酒家藝人佔外,多以彩幕繳絡,鋪設珍玉、奇玩、匹帛、動使茶酒器物關撲。有以一笏撲三十笏者。以至車馬、地宅、歌姬、舞女,皆約以價而撲之。”賭注竟然能下到三十倍之多。算是一樁買賣,若如楊崢所言,寶物十分之一歸為皇室,然後再拍賣,以蘇木為例,鄭和來到西洋後,發現胡椒和蘇木是珍奇物產,就下令船隊大批採購,運送回京,恭恭敬敬地獻給皇帝。皇帝自然十分高興,便將其作為對臣下的賞賜。在鄭和的熱心炒作和皇帝的高度重視下,胡椒和蘇木的社會地位愈來愈高,以至於突然有一天,明廷竟大規模地以折賞方式將它們作為官員的工資和軍隊的福利發放。所以,從第二次下西洋開始,鄭和就多了一個任務——大量採購胡椒和蘇木,這也是維持鄭和下西洋的強大動力,然而隨著滿剌加成長為遠東最大的商品集散地,胡椒和蘇木也成了當地的大宗商品,使得胡椒蘇木價格不斷上漲,從運回後,朝廷將原產地價格、明前期鈔、銀的比價和胡椒在中國的官方價格及其與輸入蘇木折賞、折俸用途製成表格”,結果顯示,“洪武年間,明廷對海外各國朝貢附進貨物胡椒一項的給價,是原產地的二十倍,……永樂五年鄭和第一下西洋後,每斤胡椒在中國的市價是原產地的十倍。……更有甚者,宣德九年,鄭和第七次西洋後,……每斤胡椒一百多貫的摺合比價大量折俸。這等利潤可謂是價值連城,十分之一的利潤就了不得,比起市舶司好處的確不少,而且這事兒還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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