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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永樂雖從侄兒手中奪取了天下,但為人也相當節儉,他曾經怒斥宦官用米餵雞說:“此輩坐享膏粱,不知生民艱難,而暴殄天物不恤,論其一日養牲之費,當饑民一家之食,朕已禁之矣,爾等職之,自今敢有復爾,必罰不宥。”皇帝的表率和嚴格馭下的作風對吏治的清明起了很大的作用。皇帝如此,臣子自不敢壞了規矩。

但從永樂後期,過去那種憑人的穿著來判定他的貴賤,透過他用的物品而可以看出其人的等級和地位的規制已經日益為世俗所衝破。蘇州富者之間鬥富,華奢相高衍為風氣。蘇州上下,世風日下,追求氣派奢侈之風在永樂後期遍及蘇州各地,如遊一下太湖,其居人按時而遊,遊必畫舫、肩輿,歌舞而行,可謂奢矣。彼以粱rou奢,則耕者庖者分其利;彼以紈綺奢,則鬻者織者分其利。致仕回鄉士大夫開始求田問舍,營聲利、蓄ji樂;讀書士子,投贄幹名,挾chang優、耽博弈,並jiao關士大夫,陳說是非。這些人“不蠶織而文繡,不耕畜而膏粱,不僱貸而車馬,不商販而積蓄”甚至有些“昏惰者流,附於安靜,萬姓死生,渾如醉夢。”

“士大夫沉迷於享受,少不了利用特權,魚rou百姓來維持,比起其他,田產最無疑是最為賺錢的買賣,而百姓的田產無疑是最好謀取的,一來百姓無權無勢,二來誰家每個麻煩事,以田產來抵押最好不過了,三來蘇州賦稅高,百姓困苦,謀奪田產最合適不過了。以上種種造就了蘇州的田產案比別的地方要多得多了,從永樂後期,蘇州府衙每日少不了百姓訟其奪產,但極少有勝訴,這其中固然有府縣官偏聽鄉宦官紳之言,另一方面也沒少訟棍在其中擺弄是非,三來朝廷的官員的畏懼早就了蘇州這種局面,久而久之,豪門大戶仗著便利大肆侵吞百姓田產,最終結果致使,民產漸消,鄉官漸富。加上百姓的官司打不贏,漸漸的也死了打官司的心思,可以說在官司上蘇州百姓一直處於弱勢。

楊大人的六個差別保護的例子和公平原理,疑罪從無的證明。其理論其大致分為三個定理;公平定理,差別定理和疑罪從無,看似毫無公平可言,其實對百姓而言最為公平,田產本就是百姓的命根子,比起富戶,這個或許就是臉面的問題了,一旦在田產的案子上輸了人,那麼就意味著他們這一家,或者是這一個人從此沒了依靠,沒了乃以生存的東西,反過來說,富戶本身就已有了許多特權,田產也多,對百姓這點田產未必真看得上,之所以要打這場官司,有時候未必不是為了面子在與百姓爭奪,所以這個時候,掌握法律的判決,比去追求真理更顯重要。

見鄒亮還有些不明白的樣子,況鍾看了一眼手中的一件田產案子,繼續說道:“這麼說吧,如這其田產案子,若按照正常程式,需要口頭契約,或文字契約的口頭修改。二是本來產權就未明晰,有待界定,例如,甲為抄近路從乙的拓荒地上透過;或由於任何契約都可能不完全,出現了交易之前無法想到的意外。這案子若是按照程式來,耗費時日不說,還未必能斷得清楚,可按照楊大人的六個差別來,那就不一樣了,朝廷對此只需應採用防範措施--”慎交結於相與之初,明契券於交易之際”。

防範只會減少而不會消滅這類兩可糾紛;兩可對於裁判者的全部意味就是,依據現有資訊和證據,雙方權益值得同等保護,無論把爭議財產配置給誰都不為錯,都符合非語境的法律意義上的公正。因為,抽離了諸多社會背景,僅從”客觀的”或法官視角中的社會財富總量上看,無論爭議財產歸於誰,都沒有減少或增加,僅只是轉移--一方的收益等於另一方的支出。“這話兒有些深奧,鄒亮只覺得有些眉目,卻有說不上來,要是楊大人親自來說,必然會說,這六個差別,其實就是在爭議雙方作為個體完全等同,因此無論怎樣配置權利都不影響社會財富總量,因此才可能出現無交易費用的情況。但在具體社會中,由於雙方各自擁有的經濟以及其他資產不同,因此這一兩可財產之不同配置和使用對個人會有不同的效用,對以個人效用測度的整個社會的財富總量就會有影響。因此各方必定會使用各種策略行為爭取對自己更有利的產權配置。在這種條件下,就必須要有一個國家才可能達成有效的權利配置。當年的海青天,就是直覺到這一點;並且直覺到,如果雙方各自的財富總量(在傳統社會中也算是一種身份)不同,那麼兩可之產權的不同配置就一定會導致以效用測度的社會財富總量的不同。因此才有這個六個差別判斷法則,在前世這或許行不通,可在當時的條件下,算得上一個偉大的發明了,他的過人之處在於,當兩個判決同樣滿足法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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