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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私鹽一斤一兩就可以正法。宋代略寬了一點,無非是殺頭的標準放到三斤或十斤而已。鹽業的利潤是大明的重中之重,罪責也是極大的,當權者認為,除謀反外,罪莫大於販賣私鹽,格殺勿論。而且對罪犯不稱匪而稱“梟”,是說帝王以孝治天下,故不孝之罪通於天,稱之為“梟”,以示其罪大惡極。一旦發現販賣私鹽,大多數逃不過殺頭。

儘管律法嚴明,但大明疆土遼闊,隨著天下承平,人口急速增長,鹽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大,在巨大的利潤下,仍有不少以身試法的私鹽販子大膽販賣私鹽從獲取高額的利潤,加上得益於朝廷對私鹽的壟斷,使得鹽商獲利比其他商人要容易些,因此朝廷雖有嚴酷的刑法懲罰,民間私鹽販賣仍然屢禁不止。明朝洪武時期,朱元璋鑑於私鹽氾濫,與洪武初年設立九邊進行北方防禦。由於九邊後勤補給困難重重,為了減少這種負擔,洪武帝與山西商人達成了一個協議,山西商人向大同、居庸關等幾大邊關要塞輸送糧食,以換取山西商人獲得了合法販賣“官鹽”的資格。以後山西商人不僅獲得了河東鹽池的鹽引,也獲得了兩淮的鹽引。也就是說,鹽商想要合法販鹽,商人必須先向政府取得鹽引。商人憑鹽引到鹽場支鹽,又到指定銷鹽區賣鹽。按明代的“綱鹽制”,持有鹽引的商人按地區分為10個綱,每綱鹽引為20萬引,每引折鹽300斤,或銀六錢四厘,稱為“窩本”,另稅銀三兩,公使(運輸)銀三兩。以“聖德超千古,皇風廓九圍”命名,未入綱者,無權經營鹽業,而朝廷從中獲取好處,據統計在廣陵者不啻三千萬兩,每年子息可生九百萬兩。”這還不算“私鹽”的交易額。要知道,明王朝每年全國的稅收總額平均不過“一千萬兩”。鹽引“一本萬利”的重要作用可見一斑。為了鼓勵更多的商人輸運糧食到邊塞換取鹽引,給予販鹽專利的制度,洪武四年,朱元璋制定中鹽例,根據里程遠近,一至五石糧食可向政府換取一小引(二百斤)鹽引。此例以後隨形勢變化、米價高低而不斷有所變動。開中法大致分為報中、守支、市易三步,報中是鹽商按照明政府的招商榜文所要求的,把糧食運到指定的邊防地區糧倉,向政府換取鹽引;守支是鹽商換取鹽引後,憑鹽引到指定的鹽場守候支鹽;市易是鹽商把得到的鹽運到指定的地區銷售。鹽商們因為長途運輸糧食的耗費巨大,曾在各邊僱傭勞動力開墾田地,生產糧食,就地入倉換取鹽引,便於更多地獲利。這其中的好處固然是控制了鹽商,也達到了戍邊的目的,但隨著時日一長,各項法紀都開始敗壞,加上私鹽利益太大,皇室、宦官、貴族、官僚們見持有鹽引有利可圖,紛紛奏討鹽引,轉賣於鹽商,從中牟利。這一現象被稱為“佔窩”。這種現象愈演愈烈,破壞了開中制度,鹽商需要販賣私鹽,往往需要從權貴手中打交道,從他們手中獲取鹽引,如此一來,朝廷壟斷的鹽業,慢慢為皇室、宦官、貴族、官僚所控制,朝廷雖有規定禁止“監臨官員”、權勢之家、公、侯、伯及四品以上文武官員本人及家人、奴僕從事鹽商業務。但利益的誘惑太大了,在永樂、宣德年間,這項禁令就成了一紙空文,這種私鹽買賣愈演愈烈。

沈家能在短短几年一躍成為蘇州第一家,這其中固然有魏國公大力扶持,以及沈老爺子的經商手段,但更大的原由則是來自販賣私鹽,憑著與魏國公的關係,從中拿到了大量的鹽引,成為南京一帶最大的私鹽販子,從中沒少賺取好處,連帶著魏國公府也跟著賺了一筆,可這事兒畢竟不是長久之計,隨著新皇帝登基,三楊柄權,廣開言路,朝中有志之士對皇室、宦官、貴族、官僚所控制的私鹽早有不滿,加上朝廷國庫空虛,皇帝對鹽業也越來越重視,沈家才有所收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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