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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抗日干部的地主家屬,對於在抗日時期與我們合作而不*的開明紳士及其他人等,“在運動中應謹慎處理,適當照顧,一般應採取調解仲裁方式。……給他們多留下一些土地,及替他們保留面子”。也就是使他們避免受鬥爭。
第七、團結知識分子和黨外人士,規定“對一切可能團結的知識分子,必須極力爭取,給以學習與工作機會。對開明紳士及其他黨外人士,或城市中的自由資產階級分子,只要他們贊成我們的*綱領,不管他們還有多少毛病,或對於目前的土地改革表示懷疑與不滿,均應當繼續和他們合作,一個也不要拋棄,以鞏固反對封建*爭取和平*的統一戰線。”
第八、對不同地區,要區別情況,分類指導。“凡我之政權不鞏固、容易受到摧殘的邊沿地區,一般不要發動群眾起來要求土地,就是減租減息亦應謹慎辦理,不能和中心區一樣,以免造成紅白對立及受到摧殘。但在情況許可的地區,又當別論。”
“五四指示”表現了中國共產黨土地政策的重大轉變,即由抗日戰爭時期的減租減息的政策改變為沒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給農民的政策,也就是由削弱封建剝削制度的政策轉為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的政策。它堅決支援農民的土地要求,全面地闡述了黨的政策,把群眾的要求和黨的政策有機地結合起來。同時,也應看到,《五四指示》具有某些不徹底性:它顧及1946年1月政治協商會議決議的口徑,檔案上沒有明確宣佈廢除封建土地制度,並從當時國內形勢出發,照顧抗日干部、軍人、烈士的地主家屬;允許他們多留一些土地,保留一部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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