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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出現了相當多的“無主之阿哈”。這些“阿哈”就是漢族官紳地主的家內奴僕和窮苦佃農、僱工。汗諭未指出具體地區,而是命令專管遼東漢民事務的八遊擊、二都司清查,可見,在相當多的州縣村屯裡,地主富紳或死或逃,許多佃農、僱工、奴僕擺脫了業主、家主和東家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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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各守舊業”(2)
其三,這些“無主之阿哈”將主人的谷、草佔為己有售賣與人的行為相當普遍,以致如不從速清查禁止,則將被他們出賣罄盡了,故努爾哈赤在八天之內,連下四諭,責令八遊擊、二都司趕緊清查和處理。
鄉村如此,城市也不例外。天命七年(1622)正月二十四日金兵進入廣寧,第三天,督堂就命令城內居民說:“無主之財物、人畜,以及店庫所存之金、銀、閃緞、蟒緞、帛、布、翠藍布,各種物品,爾等所得甚多矣!今令爾等拿出,爾等取一半,另一半給予我等之有勞兵士。”《滿文老檔·太祖》卷三十三。
貧苦農民既能奪取無主之谷,就更有可能佔耕死於兵火及逃走在外的地主的莊田,何況這些田地本來就是他們佃種傭耕的,當然不會拋荒不耘,一定會照樣耕地種田收割莊稼,只不過是沒有主人鞭責催租罷了。
勞動人民的這些反抗行動,打亂了舊統治秩序,破壞了原有制度,引起地主的極端仇視,但他們又沒有辦法。現在,後金實行“各守舊業”政策,強迫勞動人民將無主田宅退出來,不許再佔,幫了漢族地主的忙,這是真正的反攻倒算。
第三,後金汗、貝勒從推行“各守舊業”政策中,得到了很大的好處。首先,這項政策的實行,表明了從前屈居偏僻山區的小邦之汗努爾哈赤,已經一躍而為遼東的最高統治者,對各行各業都有權支配,有權調撥,可以讓擁護新汗之人“各守舊業”,也可以將反金之人祖業全部沒收,一切皆由汗安排,遼民俱為汗臣僕。後金轄區,盡系汗土,全為汗民。
其次,汗、貝勒擁有遼東全部土地的最高主權,霸佔了全部無主田土。汗、貝勒可以遷民分地,可以賞賜臣僚莊田,也可以籍沒罪人田產,當然更可以調撥土地,設立汗、貝勒的拖克索。一切逃亡、死絕之人留下的“無主之田”,皆歸汗有。新君可以讓逃亡的地主回來以後,根據規定的條件,歸順金汗,手持銀錢,向督堂叩首乞求,從而領回自己的府宅、莊田、糧谷,收復舊業。汗、貝勒也可以令無田之民分種無主田土,納賦服役,聽汗驅使。
再次,拉攏漢族地主,為建立以滿族貴族為主的新的滿漢統治,提供物質條件。要想統治以漢民為主的遼東,必須依靠和利用漢族上層人物,沒有漢族地主的支援,區區數萬丁的“滿洲”,是不能在遼東站穩腳跟的,更不能長期統治下去。而要使漢族地主中的多數能夠歸順金國,只靠汗諭的勸降,是不夠的,還需要有更多的東西,特別是涉及漢族地主根本利益的田產、府宅、銀錢等等,必須有一個明確的政策,必須保障他們的所有權。“各守舊業”政策,使未逃的漢民地主,能夠繼續佔有祖產,重收租谷,收回丟失被佔的田宅財谷,當然會減少他們對新君的不滿,促使他們擁護金國的統治。一度逃過河西去往廣寧的人,返沈以後,只要投順新主,也可依憑“各守舊業”政策,交納一些銀錢以後,領回祖業。這樣,“各守舊業”政策第一次把滿族貴族與漢族地主連線起來了,為二者的聯合統治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又次,打擊了反金官僚地主,扶植和加強了擁金地主、官紳的勢力。“各守舊業”政策,使降金的官將、豪紳和富商得以收回失地,取回遺物,確保祖業。但對反金之人,則從重懲辦,沒收田宅財谷,斬殺家主。這樣一來,反金的地主、官僚勢力大為削弱,擁金的官將、地主則實力猶存。而且,在這樣的威脅利誘之下,有可能促使許多觀望猶豫的地主投降新君,充當順民,至少暫時不叛不逃,擁護金國。這就使汗、貝勒有了不少的忠順臣民,有利於鞏固和加強金國的統治。
最後,“各守舊業”政策,有利於鼓勵業主認真經營自己的產業,役使佃農、僱工耕墾已荒之地,修渠開溝,施肥整地。再加上汗、貝勒實行的逼民定居,禁止叛逃等措施,強使遼民各自從事自己的行業,耕田種地,築造房宅,這對改變當時田園普遍荒蕪的局面,是有利的,也為逼令遼民納賦服役創造了重要的條件。總的來說,“各守舊業”的政策,為後金統治者所想收到的“長遠之利”提供了有利條件。
綜上所述,“各守舊業”是為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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