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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肖亞文是什麼人?怎麼

她成了格律詩公司的法人代表?”

趙青從資料裡抽出相關的檔案遞給林雨峰,解釋道:“肖亞文參加了證據交換,我們和

法官都質詢了這個問題。格律詩公司求和失敗之後,葉曉明、馮世傑和劉冰三個股東擔心敗

訴會給他們個人帶來經濟損失,就把各自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了歐陽雪。在這之後,肖亞文出

資35 萬和負債40 萬從歐陽雪手裡購得51%的股權,她就成了董事長兼總經理和公司法人

代表,也是這次被告方的訴訟代表。這個女人是警官大學畢業,很有氣質,有一定法律知識

和社會閱歷,此前就職一家獵頭公司。”

蔣律師說:“這次交換證據是正式開庭前的預備庭,證據表明,以比對商品成本勝訴的

可能性已經不存在。那麼,我們以反不正當競爭為起訴理由的法律根據是什麼?格律詩公司

的生產違反了勞動法、環境保護法和禁止使用童工的相關規定,這種違法的生產方式使格律

詩公司的產品低於正常的生產成本,反映到市場上就形成不公平競爭。如果產品從生產階段

就已經存在不正當競爭了,那麼市場銷售階段所延續的必然是不正當競爭。”

閻所長為了讓林雨峰能清晰理解蔣律師的意思,像背經書一樣羅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第53 條、第54 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24 條的規定,國務院

令第81 號《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4 條的規定。

蔣律師說:“格律詩公司沒有遞交應訴答辯書,原因就是他們股東內部出了亂子,已經

顧不上應訴答辯了。這個情況說明一個問題,葉、馮、劉三人對勝訴沒有信心,所以及時脫

離了公司。他們是最瞭解公司情況的人,他們判斷出敗訴可能性的根據是什麼?焦點也在生

產方式上,正是生產階段的不正當競爭讓他們得出了可能敗訴的結論。”

閻所長說:“雨峰,格律詩公司只是前臺做戲,你的真正對手是丁元英,無論作為訴訟

代理還是作為朋友我都必須要告訴你,勝訴的把握不大。要證明被告在生產階段存在不正當

競爭,就必須首先證明生產農戶與格律詩公司的隸屬關係。在丁元英的設計裡公司與農戶是

一個體系裡的兩個部分,千真萬確是一回事。但是,要證明這一點非常困難,個體戶再小也

是法人,一紙工商執照就把這種實質上的隸屬關係變成了法律上的商業關係,很難說法庭在

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之間會採信哪一個。而且,即便隸屬關係成立也未必就能勝訴,客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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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正當競爭不等於法律上的不正當競爭。違反了上述法律是否可以構成不正當競爭?如果

適用反傾銷法沒有問題,而中國的法律在這方面還是一個空白。”

趙青問:“葉、馮、劉三人不知道這個道理嗎?可他們得出的是相反的結論。既然關注

的焦點都一樣,他們的根據是什麼?”

蔣律師解釋道:“觀念,傳統觀念!一是傳統的‘事實勝於雄辯’的觀念,二是傳統的

疑罪從有的觀念,三是傳統的青天大老爺的觀念。中國人一直接受簡單的文化思維教育,他

們相信法律是神聖的,決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決不會放過一個壞人。”

閻所長說:“雨峰,基於勝訴把握不大,如果你提出撤訴,我能理解。拿了委託人的錢

打不贏官司,我們也不體面。但是,撤訴就等於承認了格律詩音箱的價格,依此類推,樂聖

旗艦的價格就應該在2000 元以內,樂聖旗艦的成本顯然不具備這種承受力,其後果可想而

知。我以為,敗訴了,省這兩個錢救不了樂聖。勝訴了,花這兩個錢不算什麼。打是死,不

打也是死,打下去可能還有一線希望,不如拼死一搏。訴訟代理費可以做些調整,分為勝訴

和敗訴兩檔,勝訴按原合同的150%計費,敗訴按原合同的50%計費。”

林雨峰問:“怎麼個還有一線希望?”

閻所長說:“被告將1996 年的《格律詩公司預備股東擴大會議記錄》作為證據提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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