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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活必需費用和生活必需品,並且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以及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也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她哭訴道:“為什麼要這樣執行,孩子的東西犯著你什麼了?”

即使到現在,於瑾合法賣出的一輛車,仍然被扣押在撫順市順城區公安局,她多次前去索要,但至今未果。

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有法官也對這種執行表示“很明顯完全不妥”。

省紀委一位熟知於瑾案情的人士告訴本報記者,於瑾的案情說明,於瑾的遭遇確實與舉報了市委書記有關,“有關司法部門遭到了人為因素的干擾”。

但於瑾說,現在知道錯了,那當初怎麼整得那麼厲害,“連孩子上學都上不成了,這樣的處理誰受得了,究竟有沒有人要對我的錯誤判決負責?”

刊發日期:2008…07…28

記者手記:

如果舉報者沒有好下場,全社會更沒好下場“在中國,做一個舉報者從來沒有好下場”,當於瑾悲情地敘說完她的故事,脫口而出的就是這句話。

這句話讓人深受觸動,雖然有些悲觀,但舉報安徽阜陽“白宮主人”的李國福,舉報四川省武勝縣原縣委書記的縣工商局黨組書記、縣人大代表龔遠明,乃至10年前舉報國貿案的於新華、曾舉報慕馬案的周偉,他們哪個又有好下場?

眾多的例項已經可以總結出一個這樣的“舉報發展模式”:舉報者進行舉報(舉報物件往往身居高於舉報者的位置之上)——舉報人遭暴露,舉報材料落入被舉報物件手中——公然的打擊出現,舉報者輕則丟官去職,被迫出走,重則性命不虞甚至家破人亡。

而這種舉報發展模式,也讓“民不與官鬥”、“胳膊擰不過大腿”、“官大一級壓死人”的中國老百姓傳統處世哲學得到了印證和強化,從而讓不少人考慮到天價舉報成本,對違法亂紀行為採取“忍”字為上的策略,以求“忍得一時之氣,免得百日之憂”,只要沒有達到“逼上梁山”的程度,很多人是願意唾面自乾的。

但是,現代政府的良治和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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