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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市局整整押了兩天,正常詢問,最多不超過二十四小時,所以,我肯定是簽了刑事拘留書。
說白了,簽了這個,我進去,那就是板上定釘的事兒了。
由於案子比較亂,市局要慢慢捋,首先是江邊槍戰的事兒,審訊我的人,衝我問道:“江邊槍戰,你是否在現場?”
“在!”
“你去哪裡幹什麼?”
警察再問。
“找朋友!他叫皮特李!”我出口回答。
“說真名!”
“真名不知道!”我搖頭回道。
“……你是否參與了槍戰?”警察繼續問道。
“沒有!”我搖頭否認。
“沒有??不對吧?曦光你認識吧?”警察再次問道。
“認識!”我點頭回道。
“他為什麼被槍擊?你怎麼解釋?”
“打他的人是童童!也就是那個越獄犯,具體因為什麼我不清楚!我們和他是偶遇,曦光受傷以後!我就送他去醫院了!”我淡然回答。
“不對啊!醫院說當時去了三個人啊!”警察皺眉問道。
“那倆人,我不知道是誰!但確實是我和我朋友,送他去的醫院!”我再次回答。
審訊的警官相互看了一眼,隨即衝我繼續問道:“據我瞭解,當時阿波羅的老闆,李水水也在現場,並且他和你之前就認識!他們絕對參與了槍擊案!”
“哎呀,你都是他們參與了!跟我又有什麼關係呢?!李水水跟我確實認識,但我沒看見他開槍打人,具體細節你問他吧!”
我有點煩的擺了擺手。
“你什麼態度??”
“我沒態度!!”
就這樣,審訊進入僵局,刑警暫時將我擱置,李水水他們那一幫人。
此刻,樂天,廖勇已經跑路,人沒抓到,目前在不在本市也不好說,但李水水卻被抓住了,他的口供基本和我一致,承認去了現場,但不承認參與了槍擊案。
其實,江邊的槍擊案,我們是被動一夥!
首先,曦光死了,易陽死了,一個司機也死了!
所以,在案件突破口上,我們這一邊並不主要!!
話說白了,你弄死人的事兒,不好處理,那他媽被人弄死的事兒,還不好處理麼??
殺人的全是林恆發,童童那一夥,我們頂天也就是非法攜帶槍支,並使用槍支,但***還沒抓到現行,這事兒不要臉點說,我們“佔理”。
但即使這樣,這事兒也不是含糊這就可以帶過的,槍擊案啊!!那是小事兒麼?不先整兩個,肯定是沒有完的!
首先,李水水莫名其妙的被扣在市局了,人走不了了,負責他的辦案人,一天得接一百來個電話,全是說情的,但他也沒招,上面放話了,李水水必須扣住。
但拘留理由沒法寫啊?
第一, 李水水並沒有開槍打人!
第二, 他下面的人都跑了,根本沒人咬他!
第三, 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李水水當時就在事發現場。
你說,這個刑事拘留理由怎麼寫??
辦案人絞盡腦汁,想了半天,憋出來個理由,叫,“非法見義勇為罪”。
沒鬧!!這個罪名是有的!
依稀記得,當初東北某地的一個小夥子,路上偶遇小偷,隨即見義勇為,追了***三四條街,然後給小偷抓住,一通暴揍,最後小偷因為偷了二百塊錢,被拘留十五天,而這個小夥子,因為致人重傷,判了三年半……
而且,李水水的刑事批捕通知書上,寫的也很有意思,用詞很犀利!是這樣的!
說,李水水是,私自組織社會閒散人員,未進公安機關允許,自主抓捕危險逃犯,造成大規模槍擊案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與XX年,XX月……批捕!
因為李水水知道這事兒躲不過去,自己必須要有一個進去的理由,所以他確實承認了,自己去過現場,但為什麼呢?
他說是,自己和林恆發因為經濟糾紛,一直有仇,聽說他犯案了,所以帶人想去堵他,完了移交給公安機關,但沒想到碰到越獄犯,林恆發手裡也有槍,隨即爆發衝突……
所以,這個罪名有了。他就進去了!
但他沒咬樂天和廖勇……
這種逗B式的刑事拘留書,諷刺意味相當濃烈,說白了,就是他媽B的,隨便找個理由先給你整進去再說,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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