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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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征服之時,上層名流在很大程度上把接受滿族的統治作為恢復
秩序和穩定的合理代價。作為回報,他們可以保留大部分地方上的社會地位
和利益。②第二,政府接著採用的田賦及其他政策,促使華北大莊園解體和抑
制了南方地主的勢力。這兩種政策意外的結果是,由於名流不控制大量集中
的經濟(和潛在的軍事)力量,政府願意讓他們有相當大的自由;他們也願
意支援一個一般能照顧他們利益的政府,而晚明時期逐漸形成的貧富之間的
緊張關係得以緩和。①第三,初期的滿族統治者保持低稅,供養的官僚比較少,
所需經費不多,並且未深入到縣以下。這項從明朝繼承下來的政策,為具有
儒家思想的大臣們所支援,既由於意識形態的原因,也因為這項政策符合他
們擁有土地的家庭的利益。在清初,官僚機構規模小,部分地得到有效的驛
站系統的彌補,官僚的報告由集中到皇帝的個人情報收集網加以補充。②
但是這些措施只是繞過了、而不是直接面對越來越發展的行政不深入的
問題。18 世紀初,雍正皇帝作了一次認真的嘗試,為地方政府和官吏薪俸提
供適當的經費,但遇到相當大的阻力,不得不緩慢推行。③到 18 世紀末,人
口現狀使官府和社會之間的平衡陷入大混亂。人口的增長、商業和城市的擴
張,超過了官府監督民眾或提供必需服務的能力。倉廩制度的崩潰是一個徵
兆。在這些情況下,官府不能總是不變,正式文官的數量相當穩定,大約為
2 萬名,其中一半在京城供職,但是為人數多得多的低階的胥吏、聽差和有
公務的私人僕役與較高階的私人秘書所補充。胥 吏的數量因縣的大小而異。①
政府為控制這類次官府人員和秘書的數量和活動所作的努力是不成功的,因
為人口增加需要更多的低階職能人員去執行必要的公務。在整個 19 世紀,捐
納增加了虛擁功名者的隊伍。在 19 世紀後期,由於增加了專辦外交、商務、
工業或軍事的官吏,由於經常僱用辦理官方事務的委員,由於增加了新的專
務公署,文職官僚進一步增加。增加的速度因 20 世紀第一個 10 年實行新政
而急遽提高。
特別在 19 世紀的後半期,政府努力用徵收田賦附加稅來調整財政,並且
① 見巴林頓?穆爾:《獨裁和民主的社會根源:現代世界發展因素中的土地和農 民》;孔斐力和蘇珊?曼?瓊
斯在《遠東研究中心論文選》第 3 集(1978—1979 年)第 xiv 頁上的《導論》,論述了“中央政府官僚(國
家)和地方政制(社 會)的關係”。
② 希拉里?貝蒂:《代替反抗的抉擇:安徽桐城個案》,載史景遷和小約翰?E。 威爾斯編:《從明到清:
17 世紀中國的征服、區域和延續性》,第 242—243、 256 頁;李成珪:《順治朝的山東:地方控制的建
立與士紳的反應》,《清史問 題》第 4 卷第 4 期(1980 年 12 月),第 19—27 頁;第 4 卷第 5 期(1981
年 6 月),第 13—23 頁。
① 見馬克斯:《華南農民社會與農民起義》第 2 章,及格羅夫和周錫瑞編:《從 封建主義到資本主義》第
412 頁所述河地重造的理論。其他作者從不同方面 強調農民造反或很少注意國家、士紳和農民三者利益的
平衡。見格羅夫和周 錫瑞書中(第 404—412 頁)關於土地所有和田賦改革的其他引文。
② 費正清和鄧嗣禹:《清代行政:三項研究》,第 23—28、44—48 頁;史景遷:《曹寅與康熙皇帝:奴才
與主子》,第 6 章;吳秀良:《中國的下情上達和朝廷 控制:上奏制度的演進,1693—1735 年》。
③ 馬德琳?澤林:《豁耗歸公: 18 世紀中國實行財政改革合理化及其限制》(加 利福尼亞大學,博士學
位論文,1979 年)第 90—132、348—46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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