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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研究華北這種複雜的土地租佃制度的最佳成果是東亞研究所:《有關經濟的中國習慣調查報告書:華北

的租佃制度》。關於華中,見孫文裕等編:《豫鄂皖贛四省之租佃制度》。關於四川,見孟光宇和郭漢鳴:

《四川租佃問題》。

① 馬若孟:《清代和民國時期滿洲農村的社會經濟變化:若干初步結論》,《現代亞洲研究》,第 10 卷第

4 期(1976 年),第 591—620 頁,見第 614—615 頁。

② 景甦和羅侖:《清代山東經營地主底社會性質》,見附錄。

定河。其中 51 戶出租土地,並且都屬於馬氏家族。他們一起住在一座山旁的

圍牆後面。①馬家的發跡人馬家駱,最初於 19 世紀 20 年代末在綏德縣城經營

一爿商店。他積蓄了錢,於 1833 年在米脂縣城開了自己的商店。他的四個兒

子協助他,而第五個兒子當了官,並向家中匯錢。馬家駱就用這些積蓄放貸

買地,並在糧食市場上做投機生意。最後他投資一大筆錢買下楊家溝附近的

土地,僱來工人加以清理,又招來一些家庭定居,並作為佃戶耕種土地。以

後馬氏家族出售了他們的商店,遷到楊家溝居住。在以後的 70 年裡,馬氏家

族的第三代、第四代兒孫放債、收租,並在糧食市場上投機。從第四代地主

馬衛新的帳本可以看出,馬家收的谷租和索回的貸款,每年遠遠超出他們家

庭所消費的糧食。他們把多餘的糧食貯存起來,當市場糧價上漲到最高時出

售。1910 年以後,這個家族擁有的土地規模不變,直到 20 世紀 30 年代後期,

那時許多家庭因害怕被徵用,開始出售他們的土地。

另有一些例子講到富有的個人聯合起來開發土地。在湖南洞庭湖以南的

一個城市湘陰縣,附近有 10 個人在 1917 年組成了一個公司,僱用了 8000

名工人築堤,並招來一些農戶來租種土地。②一種更為普通的辦法,是城裡人

透過放貸獲得土地然後出租,從而樂得一直充當非在鄉地主。農民們被介紹

給有錢的人家,以抵押或典當田地借錢。如果不能償還,他們的土地就成了

債主的財產。從日本研究人員所作的下列報導可以判斷,袁世凱曾在 1909—

1911 年用這種大規模放貸的形式,成為河南最大的地主之一。

袁世凱在失掉權勢後退隱河南,在此期間,他獲得了他的土地。他用來獲取大片耕地的辦

法,不是從不同賣主那裡以公平的價格購買,而是接受把土地作為擔保貸款的附屬品(入佃)。

他的土地佔彰德縣的 1/10,多數是用這種方法聚集的。大家也知道他的親屬和代理人也用同樣

的方法獲得土地。抵押給袁(出佃)土地,也就是遇到困難而需要錢的農民收到了現金,也收

到了一份簽好字的契約。把土地抵押給袁的期限為三年,後來延長為八年。在這八年期間,許

多地區遭受水旱災害,結果幾乎沒有農民能夠償還貸款和贖回抵押出去的土地。如果袁世凱的

親戚和代理人接受抵押,袁氏本人,這個地主兼軍閥,就用現金貸款和契約作為誘餌。他爾後

允許貸款延期,直到雙方同意的土地抵押期限屆滿為止,這時借貸人一般都無力償還。他透過

取得這些抵押的土地,積聚了大片耕地。①

富裕家庭,特別是在家族之內,為了保持他們土地的完整和收到可靠的地租,

通常組成一個聯合會,並把他們的一些土地交由聯合會安排出租。聯合會則

用歲入興建村學、廟宇或其他公共設施。有時這些地主型的聯合會在一個地

方掌握的土地,比任何單個的地主還要多,正如這份 1933—1934 年的報告所

證實的那樣:

在廣東,地主個人的勢力遠沒有地主協會的勢力大。除去許多縣政府和大量慈善機構擁有

的公共財產外,廣東省耕地中非常大的一部份為地主協會佔有。這些協會的土地包括學校(學

田)、廟宇(廟田)、各種私人聯合會(會田)和宗族(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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