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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發動機後,大概第二個月豐田就開始訴訟了,說怎麼可以講‘豐田動力’?並說這不是‘豐田動力’,而是天津豐田的發動機,所以用‘豐田動力’就會誤導消費者。”
吉利還認為,日本廠家之所以要挑選自己作為其訴訟物件,在很大程度上也許不是因為它是否侵權最嚴重,而是因為吉利作為中國一家民營汽車企業,沒有其他汽車企業那麼深厚的政府背景。其實天津一汽的夏利2000的車標也與豐田的車標更“過於相似”,卻得到豐田的默許。
針對社會的輿論壓力與吉利的說法,豐田在公開場所總是重複那一句話:此次豐田訴訟的目的相當單純,就是要維護我們自己的商標權,沒有市場原因。用豐田的話來說,豐田發現吉利使用類似標識後,在2000年12月就向對方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之後又在一年之中再三照會,始終未看到對方應對姿態,出於無奈,豐田才在2002年正式提起訴訟。
如此看來還蠻有道理的。但是豐田為何對海獅的“仿造”卻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呢?豐田高層曾經說過,“海獅的確在中國出現了仿造,我們對此也很頭痛,如果我們的市場份額因此受到更大沖擊,我們會選擇法律手段的,豐田也相信,中國加入WTO以後會加快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這裡面還有一些複雜的因素……”
也正如豐田高層所言,海獅的模仿衝擊的是金盃汽車的市場,與豐田無關。因為豐田與金盃是技術合作,這種方法也是豐田的一種生財之道,雙方沒有利害衝突關係,豐田不可能借勢一汽,解決紅塔,豐田也犯不著為非資產合作的物件受到“仿冒”侵害而去兩肋插刀。
對於已經確認模仿的企業不去告它,而對於一個已經過去了6年的陳年舊事,一個已經被吉利拋棄不用了的商標,後來證實是沒有一點關聯的美日商標卻想強詞奪理,輿論普遍指責豐田難免有惡人先告狀的歉疑。
然而,眾人只看到訴訟案件的表面現象,就事論事。其實,豐田這次使用的是中國三十六計中的“聲東擊西”的計謀。表面上看是“聲東”:告吉利侵權,其深層次的意圖在於“擊西”。
送吉利上法庭 豐田聲東擊西(9)
豐田希望為自己開闢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
這場官司,豐田希望借官司創造一個案例,為豐田在中國的市場開闢一個良好氛圍。而不像吉利所說的那樣,是要絞殺中國民營企業。因為目前作為全球第三大汽車巨頭,它在中國最大的競爭壓力仍然來自於其他跨國巨頭,而不是初出茅廬的民營企業。但由於它進入中國的第一代產品威馳,是以小型車為主,不同於它在北美和歐洲選擇的中高檔定位。這對它來說,當然是無奈的選擇,所以,它可能是透過訴訟來做“規矩”或是“警示”,形成一個保護圈,並暗示市場,這個保護圈的反應會很靈敏,使得未來潛在的、觸動其智慧財產權的苗頭都被遏止於萌芽狀態。
無論勝敗如何,都可用法律手段為其日後在中國的發展,創造更有利的市場和法律環境。從這個意義來說,要遠遠超過1;400萬元的索賠請求。
豐田借官司來提升其品牌含金量。
豐田想以此借官司提高品牌含金量,同時借官司進一步提升品牌形象。在豐田的起訴書裡面,豐田就提出的一項訴訟請求頗為引人注目:要求法院認定豐田註冊的3種商標為馳名商標。
根據2003年9月實施後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規定,“馳名商標”將從企業的一種榮譽轉變成一種法律保護手段,不再由國家組織進行批次評比認定。國家對馳名商標採取“個案認定”和“被動保護”原則,如企業原來沒有“馳名商標”稱號,但當其商標被搶注、複製、模仿或被登記成企業名稱時,都可以出示相關證明向商標局申請認定自己為“馳名商標”,撤銷侵權方商標或企業名稱註冊。
豐田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在起訴吉利的同時也想使自己名正言順地成為中國的馳名商標,從而在以後的市場行為中獲利。
吉利的行為嚴重影響甚至貶損了豐田的形象。
豐田公開指出,吉利透過在汽車顯著位置對極度近似商標的使用,在對外宣傳上,對“豐田”和“TOYOTA”突出,對自己名稱淡化,有意引導普通消費者朝豐田方向聯想。這就使得吉利在同業競爭中有效地藉助豐田的商標價值和品牌效應,推銷自己的產品,損害並影響了豐田的競爭優勢,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讓豐田更加“氣憤”的是,“特別是美日汽車在生產工藝、使用材質與車輛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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