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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高層的位置上看問題,往往能夠將問題看得更清楚一些,這不僅僅是說能夠站在這個位置上的人,都是英明睿智之人,同時也是因為一旦到了這個位置上,能夠牽絆他們的單純利益已經很少了。
在這種情況之下,再加上擁有非常可觀的情報資源及取道,想要客觀地看問題,其實是比較容易的,也正因為自己的利益其實就是全體國民的利益,所以才能夠理順各種關係,做到有選擇性地判斷。
在如何對待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這個問題上,以誰為重以誰為輕這個問題上,其實是不需要多說什麼的。
早在八十年代中期,由於價格的雙軌制,便出現了普遍的倒賣。一類是官辦的“民營”公司進行瘋狂的倒賣活動,但倒賣獲得的利潤,性質上仍然屬於官有,對其進行私人佔有的基本途徑是兩條,一以承包的名義,一是貪汙。
另一類是私人投資戴集體帽子的偽集體、國營公司。
那時候新興的鄉鎮企業迫於被排擠在原材料計劃之外,既是原材料倒賣活動的最後接受者,有時自己也進行倒賣。同時,社會上也湧現出了無數的掮客,有十億人民十億倒之說。
在這一過程中,賄賂和介紹賄賂之風大興,即通常所說的回扣風。
這樣,中國就出現了一批倒賣型私人資本,貪汙積累者,受賄積累者,介紹賄賂積累者。在八十年代末從事的反貪偵查中,有過大量的事例。
但是,這些私人資本本質上並不是民營資本,他們積累的根源是官營資本,是依靠國家、集體資本向民營資本的轉換,因此,他們的罪與其說是民營資本的罪,不如說是官營資本的罪,是權利及其權利關係的罪。
進入九十年代後,又出現了一批透過金融活動或金融操作積累的十萬、百萬級以上的私人資本。一種是透過購買股票認購證和股票發財的人,他們並沒有罪,有罪也是中國股票市場本身幼稚的罪。除此之外還有一種不但有罪,而且罪孽深重,他們利用銀行的不規範和銀行官員的受賄行為,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套取鉅額銀行貸款,然後把資金轉移到個人或自己的私人企業名下,由集體企業繼續承擔銀行債務。
這種情況的本質是貪汙,與貪汙者的官方權利緊密相關,因此,其罪仍然是職務犯罪,是官商罪,不是民商罪。
一九九二年鄧公南巡之後,國內的私人資本迅速湧現,比如說範無病也是此時從美國返回國內來大搞發展的,這也是國內經濟騰飛的一個新起點,對於整個改革開放的意義都是非常重大的。
這時候的私人資本成長快速,其原因也有很多。
從罪而言,主要有這樣一些情況,受賄、共同受賄、介紹賄賂。
比如說當年號稱某市的第一私人企業家的人,他在九十年代中期的資產號稱有兩三千萬元,他原來的職位是負責原油供應的幹部,自己說是受賄太多了,怕暴露後被槍斃,便辭職辦了工廠。
還有一個組織私募基金操作股票的人,僅在北京就有兩套別墅,在上海有四、五套別墅和高檔住宅,聲稱已經不知道該怎麼花錢了,他原來是國務院某部委管進出口批文的,在位置上積聚了大量錢財,然後見好就收做股票,而選擇做私募基金也是因為裡面有人,透過給裡面的人乾股保證贏利。
還有就是貪汙、挪用公款經營後積累資本、利用官方職位所擁有的資源扶植親屬或可靠的人士進行經營,時機成熟後脫身明確自己的股份。
再有就是走私、製假販假、金融詐騙。
這裡面,至少前幾種都是直接的職務犯罪,不是民營資本之罪,本不是民營資本,便無所謂民營資本之罪。而後幾種,即使不是職務犯罪,要做大一般也與他人的職務犯罪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
還有一種情況比較複雜,那就是公有企業的買斷。
有一部分人是故意利用私有化政策,變高額公有資本為低額私有資本,其中充滿貓膩,從經驗判斷有罪也未尚不可。但由於政府習慣於一刀切的工作方法,更多的情況是“送”公有資產給企業負責人,“強迫”他們成為私人業主。
在當年的一些企業買斷運動中,當黨委、政府提出鎮、村兩級企業進行買斷時,當然的買斷人自然是這些企業的廠長、經理,除了個別廠長、經理表示願意轉化為私人老闆外,大多數並不積極,原因不在於經營,而在於資金,他們拿不出錢,一些人說,“我們一直廉潔,按規矩拿工資,可以掏出多少錢,鎮領導算得出,現在突然要拿出大筆錢買斷,是不是認為我們過去都是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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