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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可見,規定國家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准予公司設立的決定,一則可以加快管理職能機關的工作效率,加強其責任感,二則可以為公司節省時間和財力。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即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上所載明的日期為公司取得法人資格,開始經營活動的起始日期。
此外,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分公司,《公司法》第96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獲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不意味著其取得法人資格。
(6)公告及備案由於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往往規模巨大,資本雄厚,組織嚴密,社會影響大,因此公告是應當進行的程式。中國公司法中也明確指出,公司成立後,應當進行公告,而且,股份有限公司經登記成立後,採取募集設立方式的,應當將募集股份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備案,因為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募股要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所以當其成立後應報管理部門備案。
以上為中國公司法所規定的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式。《公司法》第101條還規定:公司設立後,應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於公司。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及財務會計報告是公司的重要檔案,它們置備於公司,利於股東行使瞭解公司準則、公司經營決策及效益的權利,也促進公司管理機構及人員加強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維護公司利益。
7.發起人、認股人的權利和義務
(1)發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發起人應制訂將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對公司的主要事項有所規定,使以後的組織及行動有章可循。若獲准設立,發起人還需預測和估計公司設立後的發展情況,作出經營估算書使上級機關對公司設立後前景有所瞭解;進行發起人情況及所認購股份情況的記載,說明是否已達到法定最低認購總股本比例數額。
股份有限公司要向社會公開募股,發起人必須依法制作招股說明書。“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募集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司法》第207條)
由於募股面向社會,認股人眾多,發起人要指定代收股款的銀行或金融機構,這些機構有豐富的收支款經驗,可以作為代理人收款,而且,公司向社會募集股份,要與合法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協議,由他們負責股份募集的具體操作。中國公司法規定無論代收股款還是承銷股份,均須簽訂書面協議。《公司法》第89條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公司法》第90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公司法》第80條規定,發起人可以以貨幣出資,也可以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發起人以非貨幣形式出資時,要由法定驗證機構進行評估作價、核實,以抵作股款,並應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使財產權轉歸將建立的公司所有,但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20%,而認股人只能以貨幣出資。此外,《公司法》第84條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提交募股申請,並報送下列主要檔案:(1)批准設立公司的檔案;(2)公司章程;(3)經營估算書;(4)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5)招股說明書;(6)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7)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2)認股人的權利和義務認股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擔任著重要的角色,沒有認股人,就無法募集到剩餘的股份份額,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可能設立。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中,認股人的權利、義務表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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