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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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斯福任美國總統期間,日本內閣就換了12屆。
然而,日本戰敗後,其統治集團包括天皇裕仁本人,都從維護所謂神聖的“國體”和“現人神”天皇出發,千方百計尋找和編造種種理由及藉口,為天皇推卸戰爭責任。日本政府甚至為此專門召開會議並做出了關於戰爭責任問題的決定:“……有關決定開戰、貫徹執行作戰計劃等,天皇陛下只能遵從實行憲法中形成的慣例,不能駁回大本營、政府已決定的事項。……”其主要觀點和理由是根據明治憲法天皇的行政權由國務大臣(即內閣)“輔弼”、軍隊的統帥權由軍部承擔輔佐之責,加上憲法在實施時的天皇“無答責制”,所以“聖上對政務和軍務絕對不承擔責任。……這次大戰實際上是由政府特別是軍部獨裁所進行的”。但事實果真如此嗎?
首先,如前所述,明治憲法賦予了天皇管理國務的最高權力,是制定法律、施行國策的主體,其他如內閣、議會、軍部都是分別向天皇負責,是副體和協助者。因此,讓副體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而主體則毫無責任是無論如何也說不通的。誠然,由於日本的國家體制的關係,日本軍部“統帥權獨立”,即天皇統率陸海軍,軍部直屬於天皇並承擔輔佐之責,軍部大臣的“帷幄上奏權”和“陸海軍大臣現役制”等等,在近代天皇制下的日本軍部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日本的法西斯統治實際上就是軍部法西斯對內鎮壓、對外侵略的獨裁專制,它在日本法西斯化和發動侵略戰爭的過程中,起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日本軍部所應承擔的戰爭罪責也理應得到清算。但是,懲處了日本軍部法西斯戰犯,並不能推卸日本天皇的戰爭責任。日本軍部法西斯無論獨裁專斷到何種地步,也是“輔佐”天皇行使對軍隊的統帥權。軍部在近代天皇制下是不可能完全把持日本“皇軍”的,天皇即使不是日本戰爭機器的惟一操縱者,也是操縱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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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遺 憾(3)
關於裕仁天皇的戰爭責任,日本的有識之士史學家井上清指出:“天皇是大日本帝國的惟一最高的統治者,尤其他是大日本帝國軍隊的惟一最高的絕對統帥。……他作為大日本帝國的道德和精神的最高權威,要求作為臣民的日本國民,無條件地效忠、服從和尊崇他……所以,他從1931年9月8日日軍發動侵略中國東北的戰爭開始,到1945年9月2日簽署對盟國正式投降的檔案為止,推動和指導了一連串的侵略戰爭,慘殺了數千萬亞洲人。他是‘戰爭罪犯’,是‘法西斯分子’,是殺害五千萬亞洲人的罪魁禍首。”
然而,裕仁天皇“並沒有以諸如希特勒或墨索里尼的形式出現在大眾面前,而是一直作為竹簾後面的神秘存在並保持著終極許可權”。表面看來“行使權力的是軍部,但軍部本身的許可權最終還是要靠天皇的最高權威來保證。即使東條,當他失去天皇信任時,也不能不辭職”。正如在澳大利亞提交的戰犯名單上為起訴天皇所附的備忘錄中所說:“按照帝國憲法的規定,宣戰、講和及締結條約的權力在於天皇。因而,批准侵略戰爭便成為戰犯的個人責任。……他如果真是和平主義者,就能夠制止戰爭。……可是,僅僅由於他批准了戰爭,便要承擔責任。”
其次,所謂“無答責制”,是指天皇在御前會議上對臣屬的彙報只聽不答,後果與責任由臣屬承擔。雖然在一般情況下,天皇援用“無答責制”不干預國政,但在歷史的緊要關頭和發生重大的政治事件以及重要的人事變動時,天皇都要參與,直至做出最後的“聖斷”。就連天皇本人自己也是承認這一點的。1990年公之於世的1946年天皇的談話記錄《昭和天皇獨白錄》中清楚地表明瞭這一點。例如,在皇姑屯事件炸死張作霖後,“我厲聲對田中說:……你提出辭呈吧!……田中因此提出辭呈,田中內閣也解散了。”1939年“阿部(信行)內閣成立之時,最大的問題是選定軍部大臣。……我命令阿部把梅津(美治郎)和侍從武官長畑(俊六)安排在陸軍的位子上。”盧溝橋事變後,“事件又擴大到上海。儘管近衛主張採取不擴大方針,但我感到戰火既然已經漫延到了上海,就很難不擴大。……於是我督促大舉增兵”。另外,他也承認德、日、意三個法西斯國家結成同盟是他同意的,對英美開戰的決定是他同意並下詔宣戰的。
可以說,自“九一八事變”到日本發動全面侵華戰爭和太平洋戰爭的10多年時間內,日本每次大的侵略性軍事行動,都是在裕仁天皇的授權下,由御前會議決定進行的。每次大的軍事行動結束後,日軍指揮官都要回到東京向天皇直接面陳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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