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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給予她們自己利益的重要性,就可以認清。但這種認識要看做是相對的價值。它不是絕對的目的,它不可超出生存的所有其他目標,而且被認為高於生命本身的價值。根據這個觀點,一些貞節婦女的過分行為,那些很容易演變為悲愴的鬧劇的行為,並不值得讚揚。舉例言之,“emilia galotti 一劇的結局,讓人走出戲院時很不自在;另一方面,無論婦女榮譽怎麼規定,我們對於egmont中的克萊拉(clara),總會給她幾分同情。過分重視女性榮譽這一原則,是一心記掛手段而忘卻目的——一般人就正是如此;過分重視女性榮譽是把兩性榮譽的價值看成是絕對的;事實是,兩性榮譽的相對性超出其他榮譽。我們甚至可以說它的價值完全是因襲而來的,這從托馬修斯(thomasius)的著作可以看到,在各個時代到宗教改革為止,各處法律都容許同居等陋習而無損女性榮譽——巴比倫的米立沓(mylitta)神殿的荒唐,更不必說了。

當然,在文明生活的某些環境中,尤其是在於主教國家,因為根本就不許離婚,有些人要依照婚姻儀式的結合常常是不可能的。我認為,群王位收養情婦,比接受“後裔無繼承權”的婚姻更合乎道德,因為這類婚姻所生的後裔還是有可能在合法繼承人死光之後,有朝一日會爭奪繼承權。因此,不管是如何的渺茫,這類的婚姻有可能帶來內戰。此外,這類勉強的婚姻畢竟是對女人和教真正更何況讓步——對女人和教士們讓步是愈少愈好。進一步說,全國的人都能選擇自己心愛的物件結婚,只有一位可憐的傢伙做不到,他就是王位繼承人。他的手屬於國家,出手找物件,必須符合國家的利益。然而,王侯也畢竟是人;是人就會依從自己的意欲行事。在選擇伴侶上,若要禁止、或是有意禁止王侯跟隨自己的喜愛,當是不公正、過份古板而且白費氣力(當然,他的喜愛物件不得對國事有任何影響力)。從女方的觀點言之,她所處的地位是特殊的,並不受制於兩性榮譽的一般規則之下;她只是委身於熱愛她的男子,她愛她,但不能跟他結婚。概括地說,女性榮譽的原則並非起源於自然,這可以從謀殺孩子和母親自殺等血淋淋的犧牲,予以證明。無疑的,違反公約的女子未能對整個女性守信;但是這項忠誠原則只是暗地裡視為當然的,沒有人對它立過誓言。而且,在極大多數的情形中,她自己的前途受害最大,她的愚蠢遠遠超過她的罪行。

男性榮譽是女性榮譽基於“集體精神”所帶來的產物。婚姻對女性是大為有利的,當男人向結婚投降的時候,他得信守合約中的各項條款;這一方面是為了條約的遵行不容廢馳,也是希望在放棄一切之後,所得的好處——獨佔權,至少有所保障。因此,為妻的要是破壞婚姻,男性榮譽要求他不假寬怒,起碼的處罰是跟她離婚。如果他不追究這件事,他的同伴會認為他不知羞恥;但不像女人喪失榮譽那麼糟;對於男人,這一缺陷是次要的,因為他一生中有許多其他大事可做。近代有兩位同伴會認為他不知羞恥;但不像女人喪失榮譽那麼糟;對於男人,這一缺陷是次要的,因為他一生中有許多其他大事可做。近代有兩位偉大的戲劇家都把男性榮譽作為兩面三刀曲戲的主題;莎氏比亞寫的《奧塞羅》和《冬天的故事》,考爾得倫(calderon)是《有其榮譽的醫師》,還有《暗中侮辱暗中報復》。需要說明的是,榮譽只要求處罰妻,對於她的情夫也加處分,是多餘的事。這也證實我的看法,這類榮譽源自男性,“集體精神”。

第四章 人的地位(what a man represents)(9)

我到此為止討論了兩性榮譽的諸多不同方式和原則,它們一直以來在世界各國都是予以接受的,雖然歷史告訴我們,女性榮譽的原則在不同時代有著地區性的修正。但是,另有一類與此完全不同的榮譽,這類榮譽古希臘人和古羅馬人沒有觀念,而且到現在(十九世紀中葉)中國人、印度人或回教徒還不知是何物。這是中世紀興起的榮譽,源自基督教歐洲,根本僅限於極少數的一部分人,明確地一點說,只是上層社會以及模仿他們的一些人。這就是武士榮譽(knightly honour)。其原則跟我剛才所討論的那些榮譽很不同,在苦幹方面甚至是相反的。這類榮譽產生的是“俠義之士”,並非崇尚榮譽的人。現在讓我來解釋它的原則,以便了解武士榮譽的一般情況。

第一、這類榮譽不是存在於他人對我們的價值有什麼意見,而完全在於他們是否把那意見說出,他人存有什麼意見儘可不管,更不用管他們是否知道所說的話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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