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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漢洲人對東印度群島是有著赤果果的領土野心,他們口口聲聲說是為了建立一系列移民補給點,一路通往明國。但若是放任他們長期經營,這些星羅棋佈的補給點,在未來某個時刻,難保不會成為東印度公司索命的鉸鏈。

但是,德林總督也明白,以東印度公司的實力,是無法阻止他們建立這些星鏈般的補給點,除非東印度公司摒棄一切,與漢洲進行一場連綿不絕的戰爭。可他明白,公司不說有沒有這個意願,就是想拼盡全力與漢洲打一場長期戰爭,那最後的結果可能正那位國王所說,他們有能力,也有實力,可以在家門口擊敗任何一個對手。

“東印度群島的利益,馬六甲海峽自由通行,均可允與漢洲共享。”德林總督朝主持談判事務的公司對外事務高階代表伊維爾·吉門尼斯說道:“但是,漢洲必須承諾,於東印度群島所建立據點,不得針對東印度公司含有敵意,並無條件向我開放。另外,我們需要與漢洲再訂立一份商業合作備忘錄,以確立和加深雙方之間的貿易往來。”

“總督大人,若是如此的話,我們的讓步是不是太大了?這樣一來,對公司的商業利益可能會帶來不可測的風險。”吉門尼斯問道。他不知道那天漢洲的國王和總督大人之間倒底說了什麼,以至於他做出這般巨大的讓步。

“不,我做出這種決定,就是基於公司最大的利益。”德林總督說道:“關於讓渡東印度群島利益的原因,我會專門寫一封信,給阿姆斯特丹的委員會詳細報告。”

吉門尼斯聞言,便不再多問,總督大人一定和那位國王達成了一個不為人知的口頭約定,很可能對整個東印度公司未來發展有決定意義。

在雙方最高領導基本確立了和談原則和框架後,只經過數天時間裡,漢荷雙方代表很快就草擬了一份和約:

一、齊國與東印度公司之間將於1650年1月1起,雙方結束一切軍事行動,不得再行攻擊對方船隻和據點。協議簽訂後,一個月內,無條件釋放戰爭期間俘獲的所有人員。

二、東印度公司尊重齊國據有整個漢洲大陸及其附屬島嶼的權益,承認齊國據有帝汶島的合法權益。經東印度公司允許,齊國可在東印度群島地區建立必要之商站據點,亦可駐紮武裝人員,保衛本國屬民安全之必要;

三、齊國尊重東印度公司在整個東印度群島的特殊利益,承諾不改變香料群島的控制現狀,並於1650年1月31日前,撤出米德爾堡(今印尼塞蘭島西南岸凱拉圖市)、古德堡(印尼特爾納特島德爾納特市)、科恩堡(今印尼蒂多雷島)、奧蘭堡(今印尼奧比島萊韋市)等戰爭期間佔據之東印度公司屬地據點,並移交於對方;

四、雙方各自開放其所屬據點和勢力範圍內市場與對方,並承諾對彼此過往船隻(需經停港口允許)提供必要的補給和停靠休整。

五、締約方承諾停止資助一切彼此境內和控制地之反抗地方勢力和暴亂勢力。

六、雙方就貿易通商一切事務,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締約方協商議定並提前公佈,勿需額外徵收;

七、雙方對各自領地內的對方屬民均有保證財產和人身的安全的義務,若觸犯對方法律,必須在對方代表處官員見證下,以公正法律進行審判。

八、締約雙方均有權利在對方領地和所屬勢力範圍內建立商號、貨棧,以及其他各類商用設施,雙方不得刻意阻攔,並有義務確保對方的財產和人員的安全;

九、締約方與第三方處於交戰狀態時,另一締約方必須嚴守中立。同時,締約方不得針對彼此再行與第三方定立聯盟性質的協議。

十、此協議有效期為十年,到期後,雙方無有異議,自動續期十年。

《建業和約》簽訂後,德林總督攜眾返回巴達維亞,先將該和約提交印度事務委員會審議,同時,寫了一封長信,附《和約》副本一併由返回歐洲的貿易船隊帶回荷蘭本土,交付公司董事會(十七人委員會)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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