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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僅僅佔據了最南端一小塊領地,但好歹也是在蝦夷地建立最早統治秩序的藩地。十幾年前,一群明國的流亡人員偷偷竊居在大島的中部沿海地區,然後憑藉不斷的移殖明人,逐步蠶食奪取了島嶼大部地區。現在可好,直接驅逐了松前氏,獨霸了整個蝦夷島。

可是,這齊國卻聲稱無法掌控明國政府,更無法約束蝦夷地的明軍,將自己摘除在外,似乎跟他們一點關係都沒有。哼,我們日本是已經鎖國了,但不代表我們對周邊國家地區的情況一無所知。

你們齊國恐怕是想透過駐蝦夷地的明軍驅逐松前氏,以及派出戰艦遊曳長崎港,想以這種武力威嚇的手段,讓我們幕府不去幹涉你們與薩摩藩之間的戰爭。

“你們齊國會佔領薩摩藩領地嗎?”德川謙作問道。

“我們無意佔領薩摩藩領地,更不會奪取你們日本任何一塊陸地上的領地,但島津家必須為他所作出的事情,付出一定的代價。”羅如成說道:“因為,薩摩藩島津氏對我齊國和琉球,作出了最為嚴重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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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摩藩和談代表津田俊隆眼睜睜地看著幕府使者匆匆地來,又匆匆地離去,對於他的求告,試圖取得幕府支援,直接予以了拒絕,聲稱未接到將軍大人有關薩摩藩事務的授權。同時,還鄭重敬告津田俊隆,幕府將軍大人頒佈的交替居住規定,島津氏必須依舊要予以執行,在結束與齊國之間的“紛爭摩擦”後,務必要前往江戶,拜見將軍大人。

你們已經誤期一個多月了,趕緊的,打不過人家,就老老實實賠禮道歉,結束這場無意義的戰爭。

但島津光久對於割讓所有南邊的島嶼,實在不甘,仍舊扭扭捏捏地不肯答應,希望齊國在這一條款上,進行一定的讓步。

“既然割取所有大隅諸島存在困難,那我們齊國就讓一步。”羅如成臉上有些不耐,“我們就以你們薩摩藩所稱的屋久島和旁邊的小島為界,以南所有島嶼全部割讓與琉球,以北幾個島嶼仍舊歸於你們薩摩藩。這是我們能做出的最大讓步,勿要於此再行糾纏。”

“……此議,我需稟報與我家主公。”津田俊隆仍想表示拒絕,但看到對方凌厲而又稍顯不耐的神情,艱難地說道。月18日,經過一番激烈地爭執和交涉,齊薩雙方終於就結束戰爭,達成和議。

《齊薩和議》內容如下:

一、薩摩藩就發起的戰爭行為,向齊國表示歉意,並派出島津氏子弟充任謝罪使,赴齊國本土,對其戰爭罪行,作出正式道歉;

二、嚴厲懲辦此次戰爭期間屠殺齊國軍民的有責之人,期間,由齊國派出監察人員予以監督執行和確認;

三、薩摩藩認明琉球王國確為完全獨立自主國。故,凡有虧損其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薩摩藩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後全行廢絕。

四、薩摩藩竊取之琉球領土,奄美大島及周邊附屬島嶼,均重歸於琉球王國法理內領土,不得予以侵犯。

五、薩摩藩將管理下屋久島、口永良部島以南所有附屬島嶼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琉球,以為戰爭期間所為補償。

六、前款所載之地圖劃定疆界,俟本和議批准互換之後,雙方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

七、薩摩藩依約將白銀三十萬兩交與齊國,作為賠償軍費。該款項分作十年期次交完:第一次三萬兩,應在本和議簽訂後三個月內交清;第二次三萬兩,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二十四個月內交清;餘款平分八次,遞年交納。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四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薩摩藩之便。再,賠付款項,每期可允實物抵扣,但比例不應超過五成之數。

八、本和議批准互換之後限六個月之內,琉球王國准予薩摩藩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琉球臣民。又,屋久、口永良部等諸島及以南島嶼,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雙方立即各派員至該地區限於本約批准後三個月內交接清楚。

九、薩摩藩設立谷山町(今鹿兒島縣谷山市)為通商口岸,齊國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製作,薩摩藩應予以最優待遇(鑑於幕府鎖國令,此款密約,不為公開)。

十、齊國臣民得在薩摩通商口岸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貨物任便裝運進口,進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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