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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由雙方議定(如上款,此為密約)。
十一、齊國臣民於薩摩藩境內有議罪之行為,需交由齊國駐口岸代表,依據齊國之法度處置。
十二、齊國軍隊見駐薩摩境內者,應於本和議簽訂後兩個月內盡數撤回。
十三、本和議簽訂之後,雙方應將戰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於對方。
十四、本和議批准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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