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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了他結婚、旅行和選擇職業的條件和方式。”

有關家庭生活的法律顯示了與革命政府的競爭事務。在保護個人的自由、保持家庭的團結和加強政府控制之間必須找到一個平衡點。尤其是在全國國民大會期間,革命政府首先考慮的是如何保護個人免受可能出現的家庭或者教會暴力的*。蓋章的書信尤其令人作嘔,因為它們常常被家庭用來拘押那些反叛和揮霍的孩子。不過,1790年8月成立了家庭法庭機構,立法者透過它來解決家庭成員之間的衝突,甚至包括離婚問題。但《民法典》對於個人的關心卻遠遠不夠,特別是婦女的快樂和自由,它強調的是父親的權力。本來屬於家庭法庭的權力要麼回到父親的手裡,要麼被國家法庭所接管。總的來說,政府限制家庭和教會的權力就是為了增加自身的權力;它保障個人的權利,維護家庭的團結,並限制家長的權力。

在離婚案件上,個人的權利、家庭的維持和政府的控制之間的緊張關係是非常明顯的。離婚案件在大革命時期才首次出現在法國曆史上。離婚是1791年憲法所表述的自由在邏輯上的延伸。憲法第7條把婚姻世俗化了,它是這樣表述的:“從此,法律認為婚姻是民事合同的一種。”如果婚姻是雙方一致同意基礎上的民事合同,那就存在著破裂的可能。先前的條件給了這些理由更進一步的可能。在民法中,神職人員是與天主教會相分離的。在許多社群,許多夫婦拒絕在宣過誓的教士面前舉行結婚宣誓。除了世俗化的婚姻之外,政府還控制了其他的民事登記,並取代教會擁有解決家庭生活問題的最終權力。除了法律提出的新說法之外,關於離婚的爭論並不是十分廣泛,人們提出了離婚的其他原因:解放不幸福的夫婦;婚姻專制主義下婦女的解放;而且對於新教徒和猶太教徒來說這也是一種良心上的解脫,因為他們的宗教是禁止離婚的。

1792年的離婚法案是非常開明的,它認可了離婚的7個理由:被判有罪、需承擔身體上的處罰或者喪失公民權利的;有犯罪、暴行或者給他人造成重大傷害的;道德淪喪的;被拋棄兩年以上的;失蹤五年以上的;移民國外的。在這些情況下,准予立刻離婚。另外,夫妻雙方同意,經過4個月之後,也可以離婚;而且因性格不合,並經過調解6個月之後,也可以得到批准。離婚後再次結婚需要等一年的時間。離婚所涉及的法律程式並不複雜,大多數人都可以達到要求;更為突出的是,法律對男女雙方同樣適用。在當時,這是世界上最開明的法律。書包網

公共機構與私人信仰(3)

根據拿破崙法典第六章的規定,離婚的理由被減少到三種:被判有罪、需承擔身體上的處罰或者喪失公民權利的;有暴行的;有通姦行為的。按照拿破崙對家長權力的重新確認,婦女權利被大為減少了。丈夫在妻子有通姦行為的情況下可以選擇離婚,而當丈夫把情婦留在家裡時,妻子卻無權請求離婚。另外,如果妻子被判通姦罪,就會被送到監獄去呆上兩年,而在同樣的情況下,丈夫卻可以逃避懲罰。雖然協議離婚條款被保留了下來,但它也被加上了許多限制,例如丈夫必須滿25歲;妻子的年齡必須在21至45歲之間;婚姻存續期間必須在2至20年之間;必須得到家長的許可。從1792年到1803年,法國共有3萬起離婚案,但在此之後這個數字就有所下降。讓我們舉一個經過仔細研究的例子,在里昂,從1792年到1804年,每年有87起離婚案,但從1805年到1816年,每年只有7起。在魯昂,從1792年到1816年之間的1129起離婚案中,有43%是發生在1792年到1795年之間的,而1803年以後,每年只有6起。

離婚的可能性是否會對共和國新公民的私人生活產生真正的衝擊?在城市中答案是肯定的,但在鄉村,情況遠不是這樣。例如,在圖盧茲,從1792年到1803年,共有347起離婚案,但在相同的時間段內,在雷瓦爾和穆雷,每年只各有兩起。在里昂和魯昂這樣的大城市,到1802年為止,那些在大革命中建立並至少有7年以上的婚姻已經有3%到4%破裂了。1884年重設離婚之後,到1900年前後,離婚率是%,這個比例也許並不比18世紀90年代高多少。離婚的夫妻來自城市的各個階層,不過工匠、商人和專業人士更容易離婚。很顯然,婦女從新法中受了益。在里昂和魯昂,由單方提起的離婚案中,有2/3是由婦女首先提出的。大多數離婚不是雙方同意的,只有1/4到1/5的離婚案是由雙方共同提出的。

根據1792年的法律,離婚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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