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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原因是遺棄和長期失蹤。接下來最常見的理由就是感情不合。甚至最枯燥的統計數字也給我們講述了一個傷心的故事。在里昂那些常見的遺棄案中,有1/4是一方控告另一方已失蹤了10年或者更長的時間了!半數以上的配偶失蹤了5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大革命提供了一個讓法律聯絡實際的機會,而這個實際包括一些由來已久的問題。男性與女性在提出離婚時,以遺棄和不合為理由的情況相差不大,但是我們是否會對婦女更多地以暴力作為理由而感到吃驚呢?家庭法庭和後來的民事法庭的記錄中充斥著丈夫攻擊妻子的案例。這些案例中常見的暴力工具是拳頭、掃帚、陶器和火爐用具,有時甚至是小刀。
離婚立法並不單是為了把個人從不幸福的內部環境的束縛中解放出來。按照要求,不幸福的夫妻必須透過家庭法庭或者家庭會議對離婚做出安排。丈夫和妻子一起挑選親友組成法庭雙方當事人,然後由法庭來決定案件的事實真相以及財產的安排和孩子的監護。很顯然,離婚是十分容易被接受的,因為只有1/3到1/2的請求會被撤回。但是由於離婚是新生事物,再加上教會的抵制,離婚案件能達成圓滿的很少。甚至最遵守憲法的主教們也只有在另一方活著時不可能再婚的情況下才接受離婚。不過,仍有1/4的離婚男女再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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