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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的談話中(1815年12月26日),我們可以找到他關於家庭的一種看法。他認為,離婚本質是荒謬的,它不僅給婦女和兒童帶來不公正的傷害,還違背了倫理道德。對於情感的權利,勃納德是預設的。他對婚姻中愛情的問題投入了極大的關注。要求愛的一般是婦女和威信較弱的父親,“真正的家庭*,是允許妻子,弱勢性別,能站起來反對夫權的。”然而,婦女的偉大在於遵從她的丈夫,如果她是一位寡婦,則遵從她的長子——家庭繼承人。家庭,其本身就是父權的君主政體,是君主制度國家的基礎,是貴族社會穩定、長存、持續的保證。父親是家庭與生俱來的主人,就好像君王是法國這個大家庭與生俱來的統治者。復辟君主制度就是復辟父權。“為了從人民手中努力得到國家,就必須從婦女和孩子手中努力得到家庭。”婚姻不僅僅是一個公民的合約,同時也是宗教和政治行為。“家庭需要傳統習俗,國家需要法律。加強家庭權力,因為它是公共權力的天然成分,把婦女和孩子的所有依靠奉為神聖,這是人們堅決服從的保證。”
弗雷德裡克?勒?佈雷的思想既不反對革命也不主張自由主義。他的原意是試圖透過社會學上的觀察來推進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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