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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作。借戶貧富搭配,十人為保,互相檢查。貸款數額依各戶資產分五等,一等戶每次可借十五貫,末等戶一貫。當年借款隨春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二分。”
柴琛聽了王安石的答話,心中更是佩服,不曾想他心裡竟有了如此具體的做法,更感概“樂琳”慧眼識英。
可樂琳卻冷笑一聲,又問道:“你這方案,可是需要官員逐級去操作實施?”
王安石道:“自然是要的。”
樂琳問:“你怎麼能各級官吏不在其中搗鬼?”
歷史上的青苗法便是如此。
青苗法的本質是好的,從內容的角度來看,是現代農業信貸的來源。其內容主要是:每年春天青黃不接的時候,政府以較低利息貸款或借穀物給農民,秋後償還,農民由此免受地主豪紳的高利貸盤剝。
王安石定的標準是年息二分,即貸款一萬,借期一年,利息二千。
他的本意上是考慮到農民利益的,而且,這方法他在鄞縣做官時試行過,效果不錯。
可是,當他將青苗法推向全國之時,卻南轅北轍了。
地方上的具體做法是,春季發放一次貸款,半年後就收回,取利二分。秋季又發放一次貸款,半年後又收回,再取利二分。結果,貸款一萬,借期一年,利息四千。
不識字的農民為了填寫貸款申請書要花錢請書吏,到衙門去申請時,貸款多少又任由官吏填寫。
根據史書記載,雖然法定只有二分的利息,但是經過層層貪官汙吏的盤剝,最後貸款農民要返回的利息竟然高達原來的三十五倍,比高利貸還要高很多,逼得農民“哀求於富家大族,增息而之”,寧借高利貸,也不敢向政府貸款,“利民之政”變成“擾民之舉”。
樂琳想到這些,心裡便難受得很。
她看到王安石不語,乘勝追擊般又接連問道:“你如何能保證得到錢的百姓要用錢?又如何能保證要用錢的百姓能得到錢?”
“還有,如果借錢的百姓無法按時歸還本息,又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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