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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時代的感情了。然而,這種感情同樣表現在下面這位美國教授的身上,他耐心地給胡適舉了一個例子。比如兄弟一道出行,弟弟因為醉酒而有辱於路人,對方如果拔劍而起,那麼,做哥哥的是保衛喝醉的弟弟呢,還是置之不顧呢,抑或幫助受辱者?這個教授其實也是在表達他對“My country”的理解,他認為這句話的含義是“父母之邦,雖有不義,不忍終棄”。但,無論這個並不倫類的例子,還是他的結論,都難讓人苟同。兄弟是血緣,而個人與國家並無這種關係,這個比喻是跛腳的。在現代社會,一個人的出生地並非就是父母之邦,即以美國而論,任何人如果在美國出生,就可以是美國人,而他的父母卻可能不是。同樣,一對美國夫婦也可以收養一個他國兒童,只要兒童的父母或國家同意。因此,把“My country”視為“父母之邦”,這是農業文明時代的狀況。何況,即使在農業文明時代,中國古老的《詩經》還有“適彼樂土,誓將去汝”的意識。更何況,依這兩位北美人士的說法,又何以解釋他們的先輩冒著生命危險離開本邦而來北美?這分明是“誓將去汝”的跨國現代版,是今天我們所說的“用腳投票”。它的精神內涵應當這樣表述:“自由在哪裡,祖國就在哪裡”。可是,胡適似乎被侃暈了,聽了這兩位先生女士的開講,便在7月26日的日記中做了自我檢討:“此言是也。吾但攻其狹義而沒其廣義。幸師友匡正之耳。”
其實胡適是對的。他反對的不是愛國,而是國家主義。國家主義的隱含是:對內,它把國家凌駕在個人之上;對外,它把國家凌駕在他國之上(這種國家主義經常披著民族主義的外衣,相當能迷惑人,是當今世界中最為可怕的力量)。至於那句“My country”,既可以做愛國的解釋,也可以用作國家主義的表達,端視語境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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