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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對於小哀的吐槽,古美門卻搖了搖頭。

“告不了他的。”

“為什麼?”小哀問道。

“首先工藤優作創作並發表,並不會有主觀上的教唆行為,主觀上不成立。”

古美門解釋道。

“其次,教唆犯必須要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關係。你既然看過他寫的,就應該知道,他寫的裡面故意設定了很多漏洞,有不少邏輯是和現實存在衝突的。也因此,客觀上,他的這個行為足以避免教唆事實。”

“懂了,主客觀一個都不成立。”

小哀點了點頭,但又皺緊眉頭。

“可那麼多人都是學了他裡寫的情節去模仿犯罪的,最後雖然這些人可能會被抓,但怎麼說人已經殺了。他難道就真的一點責任都沒有嗎?”

工藤優作的影響相當深遠。

甚至還影響了不少地區的經濟運作。

比如說氰化物這個東西,本來應該是禁止販賣的,日本《毒物及劇毒物取締法》有明確規定,這類劇毒物必須受到監管。

但在日本,這個東西在地下市場相當火爆。

甚至每年的海關走私藥品中,氰化物經常居於名列前茅的位置。

基本上這都是工藤優作寫的帶來的間接結果。

不要小能帶來的影響。

有句話說的好,筆桿子能造成的傷害,遠遠大於槍桿子的威力。

如果他這都無罪,那麼那些死掉的人也太冤了。

“就算你這麼說,也找不到證據可以拿下他。”

古美門頓了頓,這麼說道。

“除非他寫了一部,這部邏輯非常完美,現實中能夠百分百複製的情節構成犯罪,並且這部還有一定影響。那麼,只要有一個人模仿裡的故事犯罪,根據責任主義原則,其構成非難條件,就可以把他抓起來以教唆罪的間接正犯處理。”

非難,即非難可能性,這個詞前面同樣被工藤優作提到過。(見第117章)

這是德日刑法中的概念,即“有責性”。

其意義為,當行為人對所實施的客觀違法行為具備有責性,應當受到譴責時,這種行為便是犯罪。

也就是說,不管你主觀上怎麼辯解,伱這個行為客觀上構成了犯罪條件,你就是犯罪。

“那這種難度挺大啊。”

小哀聽了之後,搖頭嘆了一聲。

“以工藤優作的智商,他不可能會出這種紕漏。那些因為他中的手法死掉的人,也就只能白死了。”

古美門聳了聳肩:“這種高智商的人如果去犯罪,本來就很難抓住的。”

兩人在旁觀席上你一言我一語地交談。

不過,此時的他們還不知道,這番談話的內容,在未來居然會成為一部分的事實。

底下。

毛利蘭的訴訟依然進行中。

對於對方律師的辯駁,以及周圍傳來的附和聲。

或許是太過緊張,也或許是經驗不足,毛利蘭漲紅了臉頰,一下子竟然答不上來。

“怎麼樣,沒話說了吧?”

對方律師一副洋洋得意的模樣。

過了老半天,毛利蘭才支支吾吾,憋出了一句話。

“你、你舉的這個例子的情況,和這兩本書完全不一樣!”

對方律師傲慢地說道:“那你倒是說說看,怎麼不一樣了?”

“當然不一樣了!你說的這種情況,只能算是某段劇情的借鑑,當然不能算抄襲!但如果作者在寫的時候,構思的人設、場景、心理、人物狀態等等都有雷同之處,那這個就是絕對抄襲了,違反了《日本著作權法》的規範要求!”

對方律師一愣,隨即臉色難看下來。

很顯然,眼前這個女孩不傻,居然發現了他詭辯的地方。

看見對方律師的表情,毛利蘭長出一口氣,臉上露出笑容,知道自己說對了。

“根據我方調查,被告寫的這部裡面,就是屬於我剛才說的那種情況!包括場景、人物心理、狀態、行為等等,裡面就是整篇整篇的段落抄襲!”

毛利蘭伸出右手,輕輕擦了擦額頭上的汗水,勉強平復一下緊張的心態。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一部著作若有5處以上文字雷同,則可以算作輕度抄襲;10處以上雷同,可以算作嚴重抄襲;20處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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