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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為亡者祈禱和獻祭,為叫他們獲得罪赦 ;(二)瑪/太12:32出言干犯聖神的,在今世及來世,都不得赦免,這節聖經似乎暗示有些罪在來世是可得赦免的;(三)瑪竇福音5:25…26,它提及要還清最後一文錢,才能出獄;(四)格/林前3:10…15亦暗示人死後有某種好似從火中經過一樣的淨化和煉淨的過程。 3、根據這幾段聖經,在早期教會的教父時代,即是宗徒時代之後的那個時代,已經有煉獄這個道理浮現出來。新舊約正典聖經在主後397年才訂出,但在此以前(聖經正典還未訂出以前),亞歷山大的克雷孟(alexandria,約主後140…217)、西彼連(cyprian,約主後200…258)、金口若望(,主後344…407)、奧斯定(,主後354…430)等東西方教會的教父已經講煉獄了。 4、綜合聖經和教父的反省,煉獄是指人死後的一個淨煉、淨化的過程,即是說如果一個人在他死的時候,還有一些小罪、或生前未做補贖、又或沒有充份悔罪的心情等等,那麼,在他死了之後,雖然他們的永遠得救經已確定,但暫時不能立即接近至聖至潔的天主,要在煉獄中煉淨之後,才能進入天國。 5、有煉獄的道理,並非說基督的救恩不完整,而是說我們自己不足而已 。其實我們在現世生活或多或少都體會到這種煉獄的境界:天主是真善美和幸福的根源,與天主永遠在一起就是天國(上天堂),而不要天主,永遠與這個美善幸福的根源分開就當然痛苦,這就是地獄。今日我們信了主,已經是選擇了天主/天國,但卻未曾達至圓滿--我們並非那麼完全地歸向他,與他在一起,有時基督徒都會貪戀一些不應有的福樂而犯罪遠離天主的。我們還需要不斷更新和淨化自己,煉獄就是這種過程和境界的一種表現。 6、一個信徒若生前未能百分百完全歸向天主,仍需煉淨/淨化,那麼。他死後(雖然已選擇了天主/天國)也應未能立即完全投身於天主的懷抱中,仍需一個煉淨/淨化的過程,這過程就是天主教所講的煉獄。 7、既是煉淨/淨化,按理應會是有點辛苦的,我們(在世時)生病要戒口,都會覺得有點辛苦,作禁食祈禱的操練,也會挨受一點飢餓之苦,從罪和煉淨之苦的角度來說,煉獄可說是(在那裡)為他的罪承受最後的刑罰。

煉獄ry一詞來自拉丁文動詞purgare。有精煉之意。在教會的傳統中,煉獄是指人死後的精煉的過程,是將人身上的罪汙加以淨化,是一種人經過死亡而達到圓滿的境界(天堂)過程中被淨煉的體驗。在非基督宗教中,也用了許多擬人化的說法來表達煉獄的思想。如輪迴或靈魂在陰府中的情況等。 但丁《神曲》中描述的煉獄計有9層,生前犯有罪過,但可以得到寬恕的靈魂,按人類的七大罪過,分別在那裡懺悔罪過,洗滌靈魂。 伊斯蘭教信仰的後世懲罰處所,亦譯“煉獄”。或“火獄”。阿拉伯語“哲罕南”的意譯。中國穆斯林多沿用波斯語duozakh一詞的譯音,稱作“垛子海”,或諧音譯意為“多罪海”。在阿拉伯語中,用於指稱火獄並見之於《古蘭經》的詞彙還有哲希姆(al—jahim)、侯泰邁(al…hutamah)、“納爾”(nar)、“塞伊爾”(al…sair)、“塞蓋爾”(saqar)等。與“天園”相對,同為伊斯蘭教六大信仰之一——信後世的重要內容,被視作刑罰嚴酷、陰森恐怖的地方。為拒不信奉伊斯蘭教並作惡多端者復生後的永久歸宿。編輯本段聖經和煉獄聖經中並未清楚地論到煉獄,只有舊約晚期猶太宗教才採用了陰府的概念。耶穌時代則將陰府視為賞報之處,所以煉獄不但含有陰府的概念,也和生活中的倫理道德有關,此外。在陰府之後又有死人復活事件: (1)舊約只有一處好似提到煉獄(加下12:40…45),裡面記載猶大為死者獻贖罪祭,以幫助亡者和已亡的義人平等地站在雅威面前。但並不表示此處含有狹義的煉獄之意。 (2)新約中有三處像似提到了煉獄:1)瑪12:32,干犯人子的,可能有機會被淨化而得赦免。2)瑪5:25…26,教父們認為此處有煉獄之說。3)格前3:10…15,此處上下文中都不提到煉獄,只提到末日的審判,或基督來臨時審判的莊嚴現象。這三處綜合來說,形成了教父時代煉獄思想的一種來源。編輯本段煉獄觀念簡史教父時代,因為面對神學和牧靈上所產生的問題而發揮了煉獄的思想: 1)聖經中所強調是救恩為改造人內在生活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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