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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的思想:1)聖經中所強調是救恩為改造人內在生活的過程;這救恩過程一方面將結束,但這結束並不一定在死亡中已完成。2)在牧靈工作上,教會自第二世紀起就開始為亡者代禱。3)從第三世紀時,教會在感恩禮中為亡者代禱。4)直到第六世紀,教會准許給信友一生只有一次可以領受和好聖事並做補贖。但在和好聖事之後所犯的罪以及應做的補贖,既然此事生前無法交清,只有在死後才得到完整的答案。其實,在第四世紀時的宗徒憲章中已含有相當清楚的煉獄道理,教會向愛人的天主祈求著,希望他寬恕人有意或無意中所犯的罪。(2)綜合而論,西方學者如奧斯定(,354…430)、戴爾都良(rtullian,約160…230)、西彼連(cyprian,約200…258)等較為強調煉獄中懲罰的面目;至於東方學者和亞歷山大的克雷孟(alexandria,約140…217)、奧力振(,約185…254)、金口若望(,約344…407)等則多描寫煉獄的教育及治療過程的面目。(四)教會訓導:(1)教會訓導當局面對三種主張而發表了教會的看法:1)東方教會否認煉獄的懲罰和補贖的意義。教會在里昂第二屆大公會議(1274)(參200)(ds 856…858)及佛羅倫斯大公會議(1439…1445)(參209)(ds 1304)中都主張:當人願意做補贖時卻猝然而死,他的靈魂需要被淨化,其中未提大赦問題。2)東方教會否認為亡者頒發大赦的意義。3)宗教改革者(參273)根本否認煉獄的存在。(2)教會在特利騰大公會議(1545…1563)面對上述兩個主張而指出人雖在領受大赦時得免永罰,但並不意味著一切“時間性的罰”已被取消。所以人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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