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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

這種事情,其他漢朝的統治者或許想不到,但李素是絕對想得到的。

比如後世的“川鹽濟楚”,在“運輸越遠經過郡/省越多,運輸稅也收越多”的朝代,是不可能的。

哪怕蜀地的井鹽擴產了、質量好、能賣上高價,但蜀地的鹽商會擔心“我們過去的路上稅太高了,川鹽濟楚不如淮鹽濟楚”,然後從一開始嘗試都不嘗試,那你怎麼知道最後能不能靠高質量高價格搶下來市場?

而事實上歷史早已證明,優質的川鹽濟楚最後是雙贏的,川鹽也沒徹底佔領楚地市場,只是利用井鹽比海鹽的質量優勢,佔據了高階市場。

讓有錢人多花錢買好鹽、窮人繼續少花錢吃差鹽。但至少這個額外的“高階市場”被這種嘗試試出來了,國家也趁機多收了稅,還讓富人的錢多花出來,變著法兒儘量緩解貧富分化。

而如果不把按距離算的運輸稅打掉,這種嘗試一開始就不會出現。

李素希望以後遠途經商只考慮運輸的物理成本,別想運輸的額外稅負成本,這樣才能充分競爭、發掘潛在需求。

作為現代思維的人,他從來都是鼓勵有錢人把錢花出去的,而不是屯著指望利滾利,那樣對國家對窮人對有錢人自己都是有好處的。

這一方面,李素對於漢朝一貫的“限制商人高消費”陋習還是挺看不慣的,這次工商稅改革之後,肯定也要把這個問題解決一下——讓有錢人把錢花掉,這是對國家有利的好事!不說解決馬太效應,至少是緩解馬太效應。

……

劉巴把運輸環節的商稅改革思路,大致闡述明白之後。孫乾的後面半個問題,也就是“關稅和道路運河稅,具體怎麼算”,劉巴也繼續做了解答。

後面這個比較簡單明瞭,劉巴明確指出:如果是地方上關隘守軍自己隨意稍微修修路,然後巧立名目收買路錢,在新工商稅法下是要被查處的,是不合法的。

新的道路運河稅,必須是朝廷審批過的、允許開建的基建工程,在建成後,才可以以“回收投資成本本息”為目的,收取過路費。

換句話說,這個就類似於後世的“高速公路收費”了,只不過現在是以運河為主。尤其李素治理地方時,搞了那麼多運河水利工程,這些都是朝廷審批過的,可以一直收過路費到回本。

如果不是在朝廷備案過的工程,地方私下裡稍微修一修就收買路錢,全部可以向本州的觀察使舉報,觀察使會上報朝廷工部,由工部和觀察使一起派人到地方核查。

如果找觀察使舉報沒用,那可以直接進京找刑部或者御史類的監察官,反正司法救濟措施肯定是有的。

把這些部分條款剖析完之後,所有與會的朝臣甚至都產生了一絲錯覺:這新稅法在運輸稅環節給百姓的讓利尺度非常貌似大麼,如此說來,後續的官營專榷和賣特許權,哪怕嚴苛一點,似乎也沒那麼難接受了。

李司空和劉尚書,是真心要鼓勵商業流通活動更加活躍一點,也是用心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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