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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軍士們卻是異常興奮,很久沒有這麼爽了,根本不用擔心有太過頑強的反抗,只需圍著賊人打,收穫戰利品即可!

這些賊人如同驚弓之鳥,一個個驚駭莫名,戰鬥力極度低下,只需用五成力就可以將他們一網成擒,這可都是軍功啊!簡直不要太爽!

不知不覺間,賊人們已經盡數被擒,軍士們意猶未盡地打量著戰場,希望能夠再次發現幾個漏網之魚,然而,隨之而來的就是失望,哪還有漏網之魚啊,所有的賊人已經被他們收拾了!

無奈,大家只好收拾戰友的屍體,這時,他們才發現,戰場之上戰友的傷亡居然可以忽略不記。

卻原來,戰場之上,除了吳起帶著的一隊軍士以外,已方根本就沒有傷亡,餘者盡皆是賊人的屍首,這場戰打得爽啊!

於是,他們開始打掃戰場,掩埋賊人屍體。當然,在掩埋之前,先找隨行的監察御史進行記功。

這裡,咱們就不得不說說大明的軍功制度了。

明代的軍功制度,實行“以戰鬥表現論功”和“計首論功”兩大標準。“首功制”為大明軍功制度中的主導標準。

以戰鬥表現論軍功,乃是從決定戰局勝敗的整體出發,考察軍士的實際作用及勇敢精神。首功制,則是以斬獲敵人首級的多少,來評定賞格等次。

以戰鬥表現論功,陣前刀箭重傷者,升署職一級;當先次數多者,分別等第加賞;無傷而當先數多者,止給賞;有輕傷者,亦加賞。陣前當先殿後、斬將搴旗、擒斬賊首等項奇功,臨時奏擬升賞。

大明以首功四、戰功二等辨武功。凡首功四等,日北虜,日遼東女直,日西番苗蠻,日內地反賊。而今日他們的軍功必會定為內地反賊。乃是四等。凡戰功二等,日奇功,日頭功。首功四等,實際是以擒斬物件不同而劃分不同的首功賞格,而戰功二等則體現的是以戰鬥表現論功次的原則。

而軍功的定賞,分為將士戰功的稽查、申報、審批和複核制度分為四個步驟:一是由主管官親臨現場,查勘戰功;二是由巡按御史主持查對文冊,註冊出身,造冊上報;三是由兵部查核、請賞、批准後,移文下達;四是原來負責查勘申報的巡按御史,接到功賞勘合和兵部轉發的詳細諮文後,須複核最初申報的名冊,如無異議,言許授職頒賞。

實際上,地域的不同也會影響賞格的高低。

《明史兵志》言:將士功功賞視立功之地,準例奏行。北邊為上,東北邊次之,西番及苗蠻又次之,內地反賊又次之。

而具體的標準為:“擒斬八名顆以上及俘獲男女者,升二級,加賞這;七名顆以下,有俘獲及陣亡者,升一級,量賞;五名顆以下,有俘獲,升一級,不賞;三名顆以下及土官擒斬四名顆以上與陣亡土兵,俱加賞,不升。”

至於更詳細的,則是成化年申明升賞功次:一、甘肅、寧夏、陝西、延綏、偏頭關、大同、宣府、冊海關一帶虜賊,一人擒斬一名顆,升一級,至三名顆,升三級;二人共擒斬一名顆,為首升一級,至三名顆升三級;驗系壯男與實授,幼男、婦女與署職;為從及四名顆以上俱給賞。一、遼東女直,一人擒斬二名顆升一級,至六名顆升三級;驗系壯男與實授,幼男、婦女與七名顆以上並不及數者,俱給賞,不升。一、陝西、甘肅、四川、貴州、湖廣、兩廣番賊苗蠻,一人擒斬三名顆升一級,至九名顆升三級,驗系壯男與實授,幼男、婦女與十名顆以上並不及數者,俱給賞。一、內地反賊,一人擒斬六名顆,升一級,至十八名顆,升三級:驗系壯男與實授,幼男、幼女與十九名以上並不及數者,俱給賞。其功次須驗不繫一日一處者,方如前例:若系一日一處之數,止擬一級,其餘給賞。

具體細則更加繁複,就不一一明說了。

而軍功獎賞則是兩種途徑:爵和財。

爵,即官爵封賞,包括升職、封爵、蔭子、加銜、給予誥敕等多種手段。

其中封爵、蔭子、加銜、給予誥敕等主要是對於高階將領或以文職領軍而獲有軍功的文官的特殊的政治性榮譽,一般臨時奏擬,須由皇帝親自批准。

但封爵也只是大明建國初期有過大規模的封賞。但之後,其餘幾種封賞更加常見。

以上的獎賞,對於廣大普通軍士和武官來說都比較遙遠,主要是官職升級。

明代武官職級一般分為以下等級:都督(正一品)、者督同知(從一品)、都督僉事(正二品)、都指揮使(正一品)、都指揮同知(從二品)、都督揮僉事(正三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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