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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熾便站了起來,偏不讓她拿,原想著張昭華這樣笨重的身體,是不會坐起來跟他搶的,結果張昭華還真一個翻身從床上蹦了下來,嚇得高熾急忙用手去扶:“你怎麼這麼莽撞!”
張昭華搶到書,急忙翻到剛才她看的一頁,這一本書乃是《大明律》卷二十五,上面記錄的是“犯奸”名目,所謂的“犯奸”就是廣義的強姦,其中包括**、賣姦、刁姦種種不正當男女關係,之前張昭華也看過這一卷的大明律,但是她剛才一眼掃過去,卻看到了之前她並沒有在意的東西。
只見上面寫著——“凡**,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姦杖一百……其非奸所捕獲及指奸者,勿論。若姦婦有孕,罪坐本婦。”
忽略前一句和後一句,中間這句“其非奸所捕獲及指奸者勿論”叫張昭華渾身顫動,滿是突然起來的寒噤。
這一句話是什麼意思呢,也就是說,凡妻妾與人**,按律法規定,要抓起來綁送官府,官府會依律判決杖責八十,男女同罪。但是這一條往往不會執行,因為就在大明之前的元朝的一百三十年的時間裡,按照《元律》的規定,“諸妻妾與人奸,夫於奸所殺其姦夫及其妻妾,及為人妻殺其強姦之夫,並不坐”,也就是說若是有一人的老婆和人**,這人殺死他老婆**夫,並不犯法。
所以即使大明建國三十年了,各地依然有遇到**案,丈夫直接殺死妻子**夫,帶著頭顱去自首,然而官府不根據大明律這一條,反而從人情倫理的角度,判處丈夫無罪。這是實際審案之中,人情高於禮法的一條,但是張昭華看得不是人情禮法,而是這其中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男女這一條。
她再往下看詳細解釋——“非奸所捕獲及指奸,俱無證跡可驗,故勿追論”。
大明律對這一條有個非常大的限制詞,叫“奸所”,而這個詞也出現在了《元律》之中。什麼叫“奸所”,就是**的場地。只有當場捉姦了,看到赤、裸、裸的男女二人,丈夫才能當場殺人。而若是沒有當場看到**的一幕,只是聽憑別人說二人有**行為,也就是所謂的“指奸”,以及二人即算**了,但是不是當場抓獲,而是事隔一段時間或是其他場地,那都被認為是沒有證據可以查驗,所以遇到這樣的情況,丈夫不能追究。
為什麼要加個“奸所”這樣的詞?為什麼只有看到兩人當場**,丈夫才能提刀殺人?
張昭華原先沒有想這麼遠,或者說,一般人不會注意到這麼遠的地方,除非他是切切實實參與刑名工作的人。
因為如果沒有“奸所”這兩個字,丈夫可能會因為疑心,而將妻子和所謂的姦夫挨個殺死——這是常見的一種,然而還有一種非常可怕的情景,那就是一個人想要殺掉妻子,他便說妻子和某個人私通,殺了妻子和這個人。
又或者,一個人有個仇人,他想解決這個仇人,便把仇人殺了,然後回去把自己的老婆殺了,然後說我之所以殺他們,因為他們**,最後如何,這人無罪釋放了。
之所以殺他們,因為他們**。
張昭華不由自主地想起了小苗,想起了高燧。
小苗,當真是和太監**,被高燧抓住了,所以不能見容,因而殺死的嗎?
這個案子說起來,讓張昭華覺得很沒有頭緒,因為小苗也死了,跟小苗**的太監也死了,一切都是高燧的說法,所有人都信了。
但是如果,事實並不是這樣的呢?
張昭華一顆心像鐘擺一樣,只是在胸腔搖來搖去,她不斷試圖說服自己,案子是審理所查驗的,徐王妃和燕王結案,中間並無異常傳來,只是王妃將高燧身邊的人大換血,之前很有一些熟面孔都不見了罷了。
張昭華低下頭去,她知道這一切也許真的不對,但是她不想再讓這已經漸漸沉下去的渣滓,再重新泛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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