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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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並行;軍事共產主義的供給制,逐步向指令性計劃經濟的配給工資制過渡。全國掀起“學習蘇聯”的熱潮。在蘇聯,圖書報刊的稿酬基本上按字數計算(詩歌20行算1000字),不按版稅計算。那時蘇聯的稿酬是比較高的,電影文學劇本的稿酬最高。蘇聯作家是高收入者。當時,我國一些作家(如丁玲等)去蘇聯訪問,也考察了蘇聯的稿酬制度。歸來後,經過討論,由有關部門制定新中國的稿酬制度。
建國後國營出版業的書籍稿酬辦法
1950年4月1日成立了新華書店總管理處,隸屬於出版總署(署長鬍愈之),是一個綜合經營出版、印刷、發行的業務機構。
當時的出版總署副署長兼人民教育出版社社長是葉聖陶先生。1950年4月25日《葉聖陶日記》中載:“驅車至玉華臺。新華書店總管理處宴請文藝界同人,商談書稿報酬辦法。愈之、洛峰均主張報酬不全據書籍之銷數,擬取消從前之版稅制,而易之以定期致酬制。雁冰、周揚、艾青諸位皆以為不甚妥。辦法還得重加擬議。9時散。”
可見,是否繼續採用版稅制,當時反覆斟酌研討過。
1950年9月15日到25日,在北京召開了第一屆全國出版會議。來自各地的代表266人,列席者39人。胡愈之署長報告說:“從1950年1月到6月,全國出版書籍(不包括期刊),計初版新書2619種,重版書4257種,總印數為95224516冊。除去教科書不算,一般書籍的平均印數為6418冊。從這些數字來看……雖比解放(1949年)前有了增加,可是還沒有恢復到抗戰前(1937年)的水準。”當時全國共有公私出版機構426家,但只有185家出版了新書,其他還處於停頓狀態。在這185家出版機構中,國營的只有15家,公私合營的6家,其他均為私營出版社。葉聖陶日記提到私營出版業的困境,如商務印書館“接近於潰爛,非注入新血液,由我署(出版總署)插手不可。”在這次會議上,國家所有制的新華書店正式承擔起全國公私營出版圖書的總經銷任務。
這次會議還初步擬訂了新中國的稿酬制度。決議中指出:“稿酬辦法應在兼顧著作家、讀者及出版家三方面利益的原則下,與著作家協商決定;為尊重著作家的權益,原則上不應採取買斷著作權的辦法,計算稿酬的標準,原則上應根據著作物的性質、質量、字數及印數。”
當時,新華書店總管理處執行的第一個國營出版業的書籍稿酬辦法,共11條。規定圖書稿酬分定期稿酬和定量稿酬兩種:
甲種定期報酬。
定期報酬之期為2年,2年內不論圖書印數若干,付稿費一次。2年期滿續印時再付稿酬一次(以下類推)。
乙種定量報酬。
定量報酬為按印行數量付稿費,依書稿各別的印數條件,分下列四項致酬:
(1) 項,印銷數量較少的專門性書稿,每印行1萬至2萬冊,致酬一次。
(2) 項,文藝創作書稿,每印行3萬至5萬冊,致酬一次。
(3) 項,通俗的、普及的和工農兵讀物,每印行10萬至15萬冊,致酬一次。
(4) 項,不屬於上述三項的一般書稿,每印行4萬至8萬冊,致酬一次。
甲乙兩種辦法,任由著作人決定一種。定量報酬額定的印行冊數,由出版人提出,徵求著作人同意。
書稿致酬,不論甲種乙種都按照千字計算(詩歌以每20 行作為1000字),以人民銀行折實儲蓄單位為支付單位,按北京牌價換算。書稿基本報酬定為每千字8個單位。如有各種特殊情形,可以酌量增加到每千字16個折實單位為止。
地方新華書店出版的書稿,稿酬標準可以按這種辦法規定的標準降低25%,定量稿酬規定的印數得降低50 %。(引自趙曉恩著《六十年出版風雲散記》,中國書籍出版社,1994)
葉聖陶在1953年5月30日的日記中,記載著人民教育出版社的稿酬標準:
“晨至社中,……9點開編輯部部務會議,討論三事。一為佈置下半年之編輯計劃。二為稿酬標準。議定一般書稿每千字7萬元至11萬元(注:舊幣,相當於新幣7元至11元)定額自1萬冊起至8萬冊,視印數之多少而定。教科書稿自15萬元至30萬元,一次付訖,不計印數。三為翻譯科擬定定額翻譯,超額另致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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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20世紀中葉的稿酬問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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