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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仁傑疑惑的問:“那女方,收下聘財了嗎?” 竇雄咬牙切齒:“收了二百貫聘財。” “這麼貴?”歐陽玉心頭一驚,在大唐,民間二百貫的聘財確實有點...... 狄仁傑敏銳的感受到其中的貓膩。 按照漢人傳統的婚姻六禮儀式,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 首先,由男方帶上媒人去女方家提親,男方家長遞贈婚書,希望兩家永結同好。如果女方點頭答應議婚後,才到第二步。 如果男方在納采這個流程中被拒絕,意味著求婚失敗。 納采成功後,兩位新人雙方見面,如果王八對綠豆,那就順理成章到第二階段,問名。 男方請媒人問女方的生辰八字,隨後納吉,男方將女方名字、生辰八字取回後,回祖廟占卜。 如果命中相剋,哪怕你們兩個人再郎有情妾有意,也會被長輩阻止。 當上面的難關全部闖過後,終於來到最關鍵的一步,那就是納徵。 納徵,即男方家上門贈送聘財。 女方一旦收下,意味著兩個新人的關係,從此為合法夫妻。 《儀禮·士昏禮》:“納徵者,納聘財也。徵,成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 跟後世不一樣,古代沒有結婚證,以前的禮俗就是如此。 你女方都收下了彩禮,總不能收錢不辦事,出爾反爾吧?於情於理都不合適吧? 這就是古代的“訂婚”,又被稱之為“定婚”的緣故。 納徵之後,便是請期,簡單理解,就是兩家人商議成親日期。 最後親迎,婚前一兩天,女方贈送嫁妝、鋪床,隔日新郎親至女家,八抬大轎迎娶進門。 而這個階段,俗稱禮成。 狄仁傑疑惑的是,納徵儀式已經完成,說明兩人已是合法夫妻關係,那麼,又何來強一說呢? 兩人結合,女方配合男方,是身為妻妾應盡的義務。 古代沒有婚內強X的說法,因為男人休妻有“七出”的正當理由。 “七出”即: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竊盜。 你都不配合我種田,哪來的結果?男方完全可以第二條“無子”合法休妻。 當然,女性地位崇高的唐朝,多了“三不去”的禁止休妻規定。 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 首先,女方嫁給你的時候父母健在,後來全死了,那麼你不能休了她!休妻等於讓她無家可歸! 第二,服喪守孝三年期間不允許休妻。 第三,成家時貧賤,後來富貴,不能拋棄“糟糠之妻”。 歐陽玉同樣感覺十分疑惑:“你家兒郎與女方已有了夫妻關係,提前洞房,雖然不合道德習俗但不違法啊,為何會被重判?” 竇雄眼睛中似要噴出火來,他壓著聲音說:“因為,那家賤人臨時要求增加聘財,如果不加的話,就去官府告發吾兒!” 歐陽玉張了張嘴,吃驚不已:“二百貫還不夠多嗎?還加?” 狄仁傑問道:“她們要求加多少聘財?” “再要二百貫!” “那女方嫁妝打算出多少?” “一床被褥。” “?” “??” “???” 過分了啊,二百貫在民間已是天價,居然還要往上漲? 並且,女方以此威脅男方,如果不增加聘財,立刻前往官府告發他犯罪! 在大唐,官員犯罪處罰比良人要嚴重一等。 《唐律疏議》第410條規定:“雜戶、官戶而奸良人者,並加良人相姦罪一等。” 不止,這一條律令還有個補充:“強者,各加一等。”, “謂良人從凡鬥上加,官戶、雜戶、他人部曲妻、官私奴婢各從本鬥罪上加,與強X為二罪,從重二科。” 一般良人是從一般鬥毆罪上加一等,而官戶、雜戶等由於身份不同,都得從各自本鬥毆罪上加一等,與強X二罪並罰。 所以,如果唐代官員若犯強X罪或輪X罪,後果十分嚴重,基本上都是處以絞刑。 舉個例子,大唐狂人賀蘭敏之。雖然沒被當眾判刑,但是被武則天以五條必殺之罪,在流放途中派人用馬韁繩勒死他!當為絞刑。 另外,唐玄宗期間,有一個官員被告發強家奴之妻,就是被判絞刑。 ...... 然而,以上一切都是竇雄的一言之詞,帶有個人主觀,不可盡信。 狄仁傑心情沉重的離開了牢房,如果竇雄所言非虛,那麼竇瀲大機率是被處以絞刑,悲憤離世了。 這麼出色的兒子,含辛茹苦養了三十年,終於守得雲開見月明,沒想到,卻因為一場婚姻,導致人生悲劇。 如果沒有發生這一切,竇瀲原本可以擁有一個美好的未來。 那麼,竇雄為了給自家兒郎報仇,去屠殺了女方一家,動機是合理的。 不合理的是,當初竇瀲一案,為何會被判定為強X罪呢? 既然此案牽扯到另一件案子上,狄仁傑便來到大理寺的書庫尋找陳年舊案的卷宗。這章沒有結束,請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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