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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經濟隨之在戰亂中大幅削弱;新經濟因素與農本可能出現的矛盾在萌芽中被消除。

‘安史之亂’同時也是中國古代傳統社會的一個轉折點。

第二次出現在北宋年間,宋代的社會經濟發展良好,市民經濟相當發達,各種服務市民階層的行當與新事物不斷出現並發展。

交子、飛錢、瓦子的出現,活字印刷術的推廣,說書業的興盛,以及相應戶籍體制中出現的“坊郭戶”作為一個單獨戶種的出現。

城市極大繁榮,海外貿易繁盛,無不體現了新經濟因素的到來。

而“王安石變法”中出現的“免役法”“均輸法”無不體現了新形勢下的要求。

而“市易法”則可以說是國家力量利用金融業的雛形。

這次變法可以說是一次中國可能進入近代的機會。

但是,畢竟時機條件還是不太成熟,經濟上農業仍為絕對主導。

法律條文是舊式的,保守派與變法派官員是舊式的,皇帝是舊式的,思想是舊式的,整個社會原有體制與思想和社會經濟條件均大體與舊體制符合,而少數不成熟的“冒頭”思想很快被淹沒。

至於變法實踐操作中出現的重重問題,更明顯帶有舊體制的深厚烙印。

苛求古人超越時代的限制,是極為不合適的,只能說這是歷史環境的必然。

王安石變法失敗後,以致到靖康之變,落後民族入主中原,使得農本與新經濟的矛盾再次強制性化解。

因為新經濟在長期戰亂以及之後落後民族的統治中遭到極大削弱,其基石農業也發生暫時性衰退。

第二次新經濟因素未能突破農本經濟。

而到了明朝中後期,第三次新經濟因素再次發展到了與農本經濟相沖突的地步,而這次最為發達,因為產生了資本主義萌芽,但終究沒有突破農本經濟體制。

因為傳統經濟的發展分為兩條線,新經濟因素建立於農本經濟高度發達的基礎上,而根據歷史經驗,農本經濟的發達必然導致生產資料的高度集中——土地兼併。

而新經濟因素的產生不過是農本經濟發達帶來的副產品。

土地大兼併釀成社會動亂,社會動亂的結果摧毀脆弱的新經濟。

隨後的清軍入關又一次加劇了這一結果,新經濟再次受到限制。

總之,明朝的滅亡一定程度上是農本經濟的週期性矛盾。

經濟發展——土地大兼併——社會矛盾激化——動亂——經濟衰退——再發展。

所造成的結果,這與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的週期率有著殊途同歸的結局。

不幸的是,明朝成了此規律的又一個適用者,這一鏈條中最後的犧牲品。

清朝的滅亡有太多的近代原因,其滅亡不完全適用於此規律。

明代中後期交替進行的宦官干政與明末黨爭無疑大大消耗了明朝的中樞力量。

屬內政不良的表現,至於宦官問題,歸根結底是一個任人唯近的問題。

信任自己接觸密切,相互瞭解的人是人之常情。

除此之外,宦官受到重用還有一個重要原因,那就是宦官多出身寒微,與多數文官相比沒有雄厚的背景。

進士文官多出身於社會上中層,因為有能力使一個人長年讀書應試科舉的家族多數並非貧戶。

而重用寒微出身的人士掌握重權也是皇帝的一種統治方式,與漢武帝重用平民人才在原則上是有些類同。

從皇帝的立場來看,重用宦官對自己皇權的威脅較小。

當然事實證明不完全對,但的確自始至終宦官專權未對皇帝本人造成過太大威脅。

明代宦官也是一個龐大的官僚機構,內部互相制約,且各部均嚴重依附於皇權,明代的皇權已經高度成熟。

明代宦官專權本質上是皇權的變態,是皇權一種特殊的行使方式,是皇權的延伸與異化。

明朝宦官“人才輩出”,從“橫刀躍馬”導致“土木堡之變”的王振,到創辦升級版特務組織“西廠”的汪直,到八虎之首劉瑾,以及消耗掉明王朝最後活力的“九千歲”魏忠賢,無不為明朝的滅亡助了一份力。

而文官集團的表現似乎也不太好,否則崇禎帝就不會在遺詔中稱“文臣皆可殺”了。

明後期朝廷內部黨派林立,互相傾軋,“明末三大案”即是其典型代表。

當做事不以事件本身曲直而是以黨派利益為出發點時,黨同伐異,傾軋腐朽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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