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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對於洪武及建文時逃亡海外的商民,成祖也絕不放過。
同年十月,他遣人赴海外,命令“逃若在彼者,鹹赦前過,稗複本業,永為良民。若仍恃險遠,執迷不俊,則命將發兵,悉行剿戮,悔將無及”。
成祖言出必行,永樂五年,鄭和自西洋返至新加坡海峽附近的舊港,就剿滅了拒不歸就的陳祖義海商勢力。
永樂五年,1405年七月,在武力平定安南後所設立的交趾布政司中,明王朝在新徵服區內也堅持推行海禁政策。
在平定安南的詔書中,成祖申明“不許軍民人等私通外境、私自下海販豁番貨,違者依律治罪。”
在鄭和下西洋的影響下,永樂末年私人下海貿易的情況開始多起來。
就在鄭和第七次下西洋於宣德八年七月剛回到京師,宣宗即下令申嚴海禁:“命行在都察院嚴私通番國之禁。……私通外夷,已有禁例。近歲官員軍民不知遵守,往往私造海舟,假朝廷幹辦為名,搜自下番,擾害外夷,或誘引為寇。置重罪。爾宜申明前禁,榜諭緣海軍民,比者已有擒獲,各有犯者許諸人首得實者給犯人家資之半。知而不告,及軍衛有司之弗禁一體治罪。”
如此嚴格的海禁,絕非防控海盜和危險分子所能解釋的。
一代雄主朱棣一方面大規模下西洋,另一方面卻如此嚴格地實行海禁。
嚴從簡《殊域周咨錄》:“又自永樂改元,譴使四出,招諭海番,貢獻畢至。奇貨重寶,前代所希,充溢庫市。貧民承令博買,或多致富,而國用亦羨矣裕。”
明英宗天順二年,1458年,太監上奏:“永樂,宣德年間屢下西洋,收買黃金、珍珠、寶石諸物,今停止三十餘年。府藏虛竭。”
宣德時工部尚書黃福亦曾說:“永樂間,雖營建北京,南討交趾,北征沙漠,資用未嘗乏。比國無大費,而歲用僅給。即不幸有水旱,徵調將何以濟?”
即便下西洋本身,有一定的賞賜諸國,以求朝貢的目的。但是當諸國前來朝貢時,順帶進行的貿易無疑是互惠互利的。
進行海禁,壓制限止私人海貿,是為了將海貿官營化,收取其利,與漢代的鹽鐵官營一個性質。
宋元兩朝海貿極為發達,但由於私人海商往往漏稅、逃稅,貿易量巨大的同時,國家獲利甚少。
因此宋、元兩朝都曾嘗試過海禁,卻因為政府控制力不強而作罷,直到明朝,才具備實施海禁的能力。
另外,元代的過度重商,也導致大片良田種植經濟作物,限制了糧食最高產量。
元末人口不到9000萬,就因為人口飽和而爆發大型農民起義,以至於滅亡。
因此,朱元璋深知商業的作用,更知道商業的害處。明代的抑商政策,包含許多保護商業的條文,絕非一味抑商,目的是將商業的額度控制在一個最恰當的範圍之內。
為了從有限的商業份額中獲取最大的利潤,官營海貿是王朝初期較佳的選擇,而海禁以防遏私人海貿,亦成為必備的輔助措施。
不過官營貿易也有其機械化、僵化的弊端。明代朝貢貿易一開始缺乏限制,對於上門販貨者來者不拒,到永樂朝後期,因為進入市場的蕃貨過多,導致蕃貨貶值,就是很好的例子。
且由於宣德之後,明朝的政府控制力不斷下降,已經難以有組織有規劃地大規模進行官營貿易,所以明政府已經開始考慮放開私人海貿的口子。
到了明武宗在位的正德朝,便放開了對於東南亞海貿的限制。正德四年(1509),一艘暹羅船遭風飄到廣東境內,按規定這艘船屬於非朝貢的私船,不準進行貿易,但廣東鎮巡官卻准許其貿易,徵收其貨物稅以作軍需之用。^
禮部官員對此做法予以肯定,認為“泛海客商及風泊番船”既非救書所招,又非舊例所載,不是朝貢船,不屬市舶司的職權範圍,應由鎮巡及三司官兼管。
廣東官員如此做法,明顯是否定了“有貢舶即有互市,非入貢即不許其互市”的朝貢貿易原則,它標誌著明初中國與東南亞貿易從此進入了私人海外貿易的新時期。
至於正德朝之後,仍然對西洋與日本進行海禁。
西洋人心懷叵測,難以揣度。
而日本當時處於戰國時代,時局混亂,海盜海商往往混淆夾雜。
因此到了隆慶朝方才開月港徹底馳禁。
然而從明代的海貿來看,東南亞、南亞才是海貿收入的大頭,西洋與日本是否馳禁,在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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