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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賦加派是在萬曆46年,1618年9月,戶部尚書李汝華是中立派大臣,提議國除貴州外,每畝民田加徵銀0.0035兩,也就是三厘五毫。

當時說是隻有一年的臨時性措施。

次年12月,在遼東經略熊廷弼,熊廷弼應該算是齊楚浙黨,其實該算半個閹黨。

熊廷弼閱視遼東軍務,在給事中姚宗文,等齊楚浙黨之人的建議下,又加徵0.0035兩。

萬曆48年3月,在戶部等衙門建議下又加徵0.002兩,起初分歸兵、工二部管理。

天啟2年一併劃歸戶部。

也就是說,從萬曆48年起,遼餉中田賦加派總額為每畝0.009兩,俗稱“九厘銀”。

國總額數是520萬兩。

天啟年間,田賦沒有再加派,天啟2年免去了北直隸的43萬兩遼餉。

同時免去了作為海運基地的山東登、萊、青三府遼餉約10萬兩。

魏忠賢是北直隸肅寧人,閹黨骨幹崔呈秀、魏廣微、馮銓等人也是北直隸人,這是閹黨給家鄉免稅。

然而這時候根本還沒有閹黨這個政治集團,魏公公也沒那麼大影響力。

明朝皇親國戚的莊田多在北直隸的原因更大。

天啟五年,就已經預徵了明年的三成的加派,之後除了收齊本年的七成之外,又預徵了下年的三成。

這樣相當於朝廷又臨時加收了100多萬兩。

此外天啟3年起,楚、桂、蜀、滇四省的遼餉加徵改用於鎮壓奢安之亂了。

這樣遼餉專款中的田賦加派的收入就減少了82萬兩。

天啟3年的額數是348萬兩。

直到崇禎三年,明廷為了應付己巳之變之後大增兵的新局面,在戶部尚書畢自嚴的建議下,又加派每畝0.003兩。

雜項所謂雜項,是天啟元年的戶部尚書汪應蛟,東林黨大臣提出的多種增加收入的名目的總稱。

汪應蛟在奏疏中稱每年增加收入可達296萬兩。

當年開始實行,但未規定各省具體的份額,共徵得116萬兩。

天啟2年只收到65萬兩。

天啟3年開始規定各省具體份額,其中楚、桂、蜀、滇四省雜項收入同樣鎮壓用於奢安之亂,其它各省共定額181萬兩。

根據天啟3年的份額,雜項中包含的各專案如:衛所屯田的“子粒”收入,之前沒有參加遼餉田賦加派,現加收23萬兩。優免丁糧:明朝官員、有科名者、為政府服務的儒士、吏員等人分別享有免除本身的差役及減免不同數額的田賦的特權,現除秀才之外,酌情加收,共44.4萬兩。

這顯然就是所謂的“向士紳收稅”。以上兩條實際上是繼續增加田賦收入。

平糴倉谷:平糴倉是地方州縣的儲備倉,平時每年入藏一定數量的糧、銀,饑荒時用於賑濟。現將其中一半收入上交中央。共14.6萬兩。

抽扣工食:明初地方政府所需的人力都以“役”的形式強制從民間調發,後來逐漸取消強制性,改為地方政府加收工資即“工食銀”,從民間僱傭。將“工食銀”的一部分上交中央。共67.9萬兩。

馬伕只候:是將給地方官服務的馬伕等人的工資支出的一部分上交中央。近10萬兩。

督撫軍餉、巡按公費:各省的督撫和巡按御史以中央官員身份到地方上辦差,本無直接的地方財政收入可以支援,按例地方上要調撥辦公經費,且督撫辦案有罰金之權,也可充當經費。

現將這些經費的一部分上交中央,共19.8萬兩。

這四條是中央從地方財政中爭奪收入。

房產稅契:房產交易稅,稅率2%,額徵近29萬兩。

典鋪酌分:將各省的典當鋪按資產分成5等,每年分別徵稅10-50兩不等,額徵19.5萬兩。

這兩條可是向金融、房地產兩大暴利行業徵的稅啊,又不影響“實業”。

准許民眾捐銀130兩買生員身份,未見定額。

生員可以不納丁銀,這實際是在出賣一種免稅特權。規定稅額很詳盡,然而地方財政能力有限,每年還是隻能交上來60多萬兩。

到崇禎二年戶部開始做預算,把雜項重新規定為97萬兩,顯然是現實面前的無奈舉動。

這次預算把之前徵不上來的“督撫軍餉、巡按公費”減去了,但崇禎四年預算中重新出現了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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