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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保局第一任局長

1992年聯合國在里約熱內盧召開環發大會,

183個國家派代表團、102位國家元首或是政府首

腦出席了會議。以李鵬為團長、曲格平為副團長

的中國代表團一行60多人參加了會議。這次會

議與斯德哥爾摩大會形成了鮮明的對照。

1976年10月,曲格平教授卸去中國常駐聯合國環境署代表職務,從內羅畢乘機回到北京。曲格平教授在內羅畢期間,對西方國家環境政策做了大量研究工作,井結合中國的情況有過一些考慮,認為中國的環境治理,必須從立法開始。

當時認識到了環境保護的重要性,經兩年起草和廣泛徵求意見,1979年9月五屆人大第十一次常委會透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從而結束了中國無環境保護法的歷史。

曲格平教授參與了立法,他認為其中有四點特別值得一提。

一是設立了環境保護機構並確定其職能。如果不建立完整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體系,環境保護只能停留在原地踏步。經過積極努力爭取,建立環境保護機構被寫進了環保法。法中規定:國務院設環境保護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環境保護局。市、自治州、縣、自治縣根據需要設立環境保護機構。

二是明確了環境責任,建立了排汙收費制度。從1973年開展環境保護工作以來,工廠和工業部門一直認為排放汙染物是理所當然的事,治理汙染不是他們的責任,而許多地區的環境管理部門又在從事汙染治理。各級環保部門都存在著分歧,有的認為環境保護局就是治理汙染的,有的認為環境保護局主要是管理和監督職能,不是具體治理汙染的。環境責任劃不清楚,就難以推動環保事業的發展。

為此,環保法中明確規定:誰汙染誰治理。從而劃清了環境汙染治理的責任,也明確了環境部門的管理職能。根據這條原則還規定了徵收超標排汙費。

這是一條中國式的創舉,不僅促進了汙染的治理,而且對於強化我國的環境監督管理和環境機構的能力建設,都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是規定了環境影響報告制度。環保法規定,凡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時必須提出對環境影響的報告書,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後才能進行設計。

這是從國外學來的,當時這種制度只在有數的幾個國家中施行。這項先評價後建設的制度,有助於正本清源,是預防環境汙染的積極措施,這項措施寫進環境保護法裡,奠定了環境保護在我國基本建設中的法律地位。

四是規定了“三同時”制度,為了控制工業汙染,從70年代初試行一種“三同時”的做法,即防治環境汙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實踐證明,這是控制工業汙染的有效手段。把這項士生土長的中國環境保護的經驗寫進法裡,使之成為了一項控制環境汙染的重要措施。

1982年秋,有曲格平教授參加的一次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萬里提出環保作為一項基本國策的建議。同年底,在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的會議上,李鵬代表國務院所做的報告中宣佈:環境保護是一項基本國策。

1982年,經國務院批准,環境管理機構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單列進入政府序列,把環保局正式改為國家環保局,但隸屬關係不變。

這種隸屬關係直到1988年機構改革中才宣告結束。

國家環保局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正式分出來,成為國務院的直屬局,曲格平教授繼續任局長。在此期間,國家環保局抓緊了環境法規的起草。全國人大陸續頒佈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和《水汙染防治法》,環境立法步伐的明顯加快,與環境保護是一項基本國策的確立是分不開的,三大環境政策思想和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的出臺,說明了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的漸趨成熟。

發達國家在對環境的治理上,大都只提要求,不管做法,只管兩頭,就工業企業來說,只管建設前的影響評估和建成投產後是否環境達標。你如果達不到環境標準,那就對不起,你只能停產,只能關門大吉,絕沒有別的什麼話好說。

中國除在兩頭管理外,還給予中間引導,如果建成後環境影響不達標,還不會一棒子打死,有限期治汙一說,這裡便有點中國式的仁義道德了。

在環境投入上,發達國家推行的是高標準,高投入,嚴要求,中國是發展中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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