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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廠組織部沒有這樣做。
在“反饋”材料中,協議離崗卻變成了擅離崗位,在組織部聲稱我的調出早已作廢,我即要求返崗或把編制掛往省、市人才交流中心,卻變成了是廠裡要求我回來上班或把編制掛人才交流中心。我近二十來天守在學校被拒絕上班,卻變成了我置若罔聞,一直未回廠上班,材料還講出於對我的關心讓我去對方上班,謊言便不攻自破,對顛倒是非的無章決定不敢認定,避而不談,卻又硬撐著強詞奪理。
這樣的材料真的了嗎?
如果作為一級組織,都能實事求是,勞動者何需要《勞動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你能提供那些書證?”
我已提供的書證,主要有江拖在二○○○年一月的“反饋材料”,江拖一九九五年廠字(64號)無印章、無落款的“除名決定”,南昌市人事局幹部調出函,以及蓋有好幾個人事調動部門大印的幹部調動表,能證明自己工作表現的有江拖曾報市總工會表彰的“簡況”、獲獎證書、中國科協地理學會證件、出席市以上學術會議的照片、發表的多篇學術論文等。
有些關鍵的書證,如離崗協議在原校長夏振川手裡;如寫有被江拖組織部聲稱調出的蓋章作廢、拒絕我上班或掛編人才中心、逼我要鉅額買路錢內容的被迫“辭職書”(蓋有學校的公章),因在江拖組織部劉喚宇手裡。這些我均無法拿到,而當事人違法事實,其本人也不可能會寫給我,知情人作證有被打擊報復的顧慮。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有些證據還希望得到法院的幫助。
對於“怎樣才能證明起訴書中所舉的事實?”
江拖的“反饋”材料已經不自覺地暴露了當事人濫用職權、侵害我勞動就業權利的事實。
如有些證據和事實得到了認定,敘述了我的離崗待調是經過了雙方協商同意了的,這個書證的真實內容,且不說當事人夏振川現在不敢拿出來,就算其沒有保管好,也是他自己的責任。
又如有些內容明顯不能自圓其說,“反饋”材料既講我是透過與校方協商,被同意離崗以待調令,又說我是擅離崗位、沒有辦理任何手續,若書面協議不能作為手續,夏振川與我協商同意離崗,他應該負什麼責任?如果真是曠工。何需要等五年之久,創下江拖廠的紀錄,這種說法如何解釋得過去?
特別是面對我給江拖、給市政府轉到江拖的材料所提到的重要事實,江拖的“反饋”材料不敢正視,更不敢提及解釋,迴避了劉煥宇稱我的調出過了三個月就已經作廢了的話,隱去了我連續“賴”在學校近二十天被拒絕上班的現實存在,對除名決定不蓋公章、不通知本人、又不肯出具證明,不敢亮出來加以解釋,……等等這些不可抹殺的事實,在面對面的法庭辯論中,當事人如何迴避得了。況且他們在“反饋”材料裡這樣做的表現,在證據學上其本身就是一種預設。
作為全權接管江拖的破產清算組,應該要求該廠的劉煥宇、以及已退休的夏振川到庭。即使這兩人心虛不敢到庭,清算組也能認定無公章的“除名決定”無效,駐清算組的中院鄒法官和焦法官就曾表示該決定無公章,是無效檔案,可以恢復編制、續辦社會養老保險等等。
報告在最後仍然寄希望於東湖區法院,指望能夠儘快給予開庭,作了特別強調:
延誤開庭,只有責任當事人所企望,只有他們才會竭力加以阻撓,損害的是法律的尊嚴,當然,本人也不會停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十二月四日,我沒有找到郭嵐。
十二月五日找到郭嵐後,把《有關詢問情況詳細說明的報告》交給了她。問她說:“星期五(八日)是不是再來?”
“不用來了,有事會通知你。”郭嵐淡淡地說。
一個星期過去了,沒有任何訊息,既不好去詢問,也有些不大願意去碰釘子。人家不願意跟你辦的事,去了又有什麼用呢?估計現在又是跟我打時間的消磨戰,最後貽誤不辦,這種可能性很大,特別是碰到我這樣的案件,她會去得罪本院的同事嗎?江拖會坐等東湖區法院來開這個庭嗎?清算組的政府官員會真願意坐在被告席上讓她來開庭嗎?
又是一個星期過去了,法院還是沒有任何動靜,找這位女庭長又很是難找,找到了又還是那句話:“有事會通知你”。
一位熱心的同學對我說:“到法院打官司,實際上就是打錢,而且是要現的,我認識郭嵐,可以把她請出來吃餐飯,你可以好好跟她談談看。”
我難置可否。一是沒有錢來做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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