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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庭長埋怨說:“這不要死呀,魏群辦了錯案,現在拿到我們這裡來了,搞得我們幾難辦啦。”

接著,郭跟吳商量怎麼辦,最後商定還是先暫時不要跟民事庭講,等調出了魏群所辦的案卷,看看再說。

吳法官則責備我說:“你當時為什麼不去跟院長說,院長知道了不就開了庭,為什麼還要交到中院去?現在這種得罪人的事,叫我們怎樣去做?你這個人真不曉得辦事。”

我解釋說:“當時魏群說是上面講的,我想這總可能是院長的意見咯,我找得還有什麼用?只好向中院申請再審。”

郭庭長說:“你可能總是在中院找了哪個關係,要不然中院怎麼會幫你?”

我坦然地說:“我這是按照法律程式向上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的,開始是找到中院的告申庭,他們也都認為那份裁定是錯誤的,是侵害公民合法訴權的行為,是他們叫我找書記官處的。”

郭庭長有些不耐煩,說:“那中院為什麼不直接在他們那裡再審,現在怎拿到我們經濟庭來了,這得罪人的事叫我們怎樣做嘛?我們同樣也可以找其他理由不開庭。”

接下來,我忍受著其各種抱怨和責怪,耐心地回答了針對裁定書以外在程式上的多方詢問,如我告的是江西拖拉機廠還是清算組?中院書記官處怎麼會管這件案子?既在西湖區法院起訴,為什麼會轉到東湖區法院來?為什麼要等拿到了江拖的反饋材料才起訴這件案子?作為一級組織提供的材料能會有假?起訴書提供了哪些證據?等等。

在作筆錄時,那位姓吳的法官離開了,這位女庭長連有的很普通的字都不會寫,弄得我一邊回答她的問話,還要一邊把字寫給她看。

完後,郭庭長留下了我提供的《公民勞動關係法律手冊》,叫我下個星期五再來。

這次的質證,給我的感覺似乎是總想找出理由維持不開庭,而且吳法官還說江拖的人跟他很熟悉,甚至連腔調都會跟劉煥宇如出一轍,我意識到情況很不對頭。

我回來後,思想負擔很重。 。。

詳細報告求開庭 再提材料無人應

二○○○年十二月一日。為了慎重,也為了法官有利於依法辦案,我連夜寫了一份約有四千多字的《有關詢問情況詳細說明的報告》。

對於我在西湖區法院起訴,案件怎會轉到東湖區法院來?

我在今年五月十日,向西湖區法院起訴,得以立案,該院即把訴狀和通知書送達江拖。江拖劉喚宇等也來了法院,但久久未予提供答辯狀。我多次找了法院經辦法官裎琳,要求開庭。裎法官總說好忙,人手不夠。到九月初,裎法官告訴我說,最高法院有個檔案下來,凡是經過了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都要到所在區的法院審理,已經把我的起訴的案件,移交給了東湖區人民法院。我本人從未提過這樣的要求。

對於“你為什麼今年五月才到法院起訴?”

1。一九九六年十二月,當我仍在要求江拖組織部解決工作時,劉煥宇才告訴我已被除名,幾經曲折,才於數天後拿到了一份檔案的影印件,但沒有公章,廠辦印發的時間又是一九九五年七月,對我多次提出蓋章和註明收到影印件日期的請求斷然拒絕。

2。在我向江拖提出申訴未被理睬的情況下,走訪了西湖區法院、市人事局、市人事仲裁委籌備處、均表示該決定無公章,不能作為立案的有效證據,只好多級信訪,請求能予行政協調的辦法解決。

3。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南昌市委和市政府信訪辦,聯合下發了《洪信訪字(1999)23號檔案》,將我的情況列為重點排查解決的物件。在這樣的情況下,江拖才於二○○○年元月,寫出了《關於秦付根同志上訪件調查情況的反饋》,上報給了市機械局。儘管“反饋”材料為推卸責任而任意歪曲、遮掩和編造事實,但已有江拖紀委的印章,市機械局又特意為我註明了給我“反饋”材料的日期,加蓋了局信訪辦公室的公章,“反饋”材料便成了有效證據。這樣,被人為設定的起訴障礙,總算得以排除,在得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定後,即向西湖區人民法院依法起訴。

對於江拖“作為一級組織提供的材料能會有假?”,

作為一級組織向上級提供調查材料不應有假,江拖廠的紀檢和組織部是一套人馬、兩個名稱,“反饋材料”的內容,顯然是為了顧及該廠的一些方方面面。作為複查,本應找我個人談話,況且我還主動去廠表示要求能與面談,留下了電話和傳呼號碼,願隨叫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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