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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瓦依群島,那麼首當其從的是第52特混艦隊。
關鍵就在這裡。
雖然按CIA提供的情報,第四十一特混艦隊在2000多千米之外,即便距離第52特混艦隊也有2000千米,但是沒人敢為這份情報做擔保,CIA也不是軍事情報機構,肯定不會為艦隊戰敗負責。
那麼,誰能夠保證,第52特混艦隊不會在天亮後遭到攻擊?
如果在遭到攻擊的時候,因為把戰鬥機派去掩護第51特混艦隊,沒有戰鬥機可用,並由此遭受慘敗,又該由誰來負責?
關鍵還有,第52特混艦隊隸屬於夕落洋艦隊,並不屬於東望洋艦隊。
說得直接一點,除非斯塔克以司令官身份下達命令,不然第52特混艦隊的指揮官未必願意派戰鬥機過來。哪怕必須執行由艦隊司令部下達的命令,也可以在細節上,比如說戰鬥機的數量與出動的時間,從而讓第52特混艦隊提供的支援變得無足輕重,還能夠讓斯塔克無法加以指責。
其實,就算斯塔克下達命令,第52特混艦隊的指揮官也未必會言聽計從。
不要忘了,斯塔克在來到“尼茲”號上之前,還只是一名默默無聞的校官,接連晉升了兩次,才成為海軍少將。
顯然,他沒有與職權相應的資歷。
對那些老油條來說,要為難一個年輕將領,那是再簡單不過的了。
不說別的,第52特混艦隊之前一直在支援登陸部隊攻打中轉島,艦載機的出動強度非常高,而且2艘“紐蘭”級航母的狀態也不算理想,所以可以用相關的理由搪塞由艦隊司令官下達的命令。
對此,還真沒什麼好的應付辦法。
畢竟,任何一支艦隊的作戰決策權都掌握在指揮官手裡,指揮官有權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是否執行上級下達的命令。
哪怕是第52特混艦隊按兵不動,斯塔克都沒辦法。
正是如此,在整個作戰行動當中,斯塔克很少直接向第52特混艦隊下達命令,多數時候是讓艦隊司令部出面。
此外就是,嚴格按作戰計劃行動,儘可能避免節外生枝。
只是這次,斯塔克確實別無選擇。
5點一刻,在返航的艦載機全都降落到航母上之後,斯塔克讓通訊參謀給第52特混艦隊下達了命令。
斯塔克的要求不高,只是讓第52特混艦隊在天亮之前派8架F-14B過來。
至於這份電報能不能獲得第52特混艦隊指揮官的重視,而且命令被立即執行,斯塔克沒抱多大希望。
其實,到這個時候,當務之急並不是加強艦隊防空,而是完成第二輪打擊任務。
20架B-52G已經殺到,準確的說是即將殺到,即這些轟炸機已經到達艦隊的東邊,正在全速飛過來。
不出意外,將在6點過後飛越第51特混艦隊,然後在7點鐘之前對梁夏海軍第六十一特混艦隊發起攻擊。
為此,就必須在6點之前把護航戰鬥機派出去。
還要出動幾架E-2C協助護航戰鬥機作戰,確保在轟炸機殺到的時候,能夠奪得戰場制空權。
要說的話,關鍵仍然是吸引梁夏艦隊的注意力。
這裡,涉及到一個很重要的戰術。
往簡單說,就是透過積極的護航作戰,讓梁夏艦隊的指揮官做出錯誤判斷,認為紐蘭海軍的兩支特混艦隊都在附近,而且第二輪攻擊來自另外一支特混艦隊,執行攻擊任務的依然是艦載攻擊機。
只要能夠達成這個目的,那麼梁夏艦隊在做防空部署的時候,就會收縮防空圈。
道理也很簡單,防空圈範圍越小,防空戰鬥機的密度就越大,也就能夠應付更加強大的攻擊。
只是,發起攻擊的並不是艦載機。
那些B-52G根本不需要逼近梁夏艦隊,能夠在600千米之外投射導彈,因此只要梁夏艦隊收縮防空圈,就會錯過最佳的攔截機會。等到梁夏艦隊的指揮官反應過來時,面對的是鋪天蓋地的反艦導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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