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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在事實上不能不考慮的問題。因此,業主要求退佃通常須有“正當的”理由(例如“自種”),不許“無故退佃”;不過,即使在這種情況下,田也不是那麼好退的,佃戶也總有他的許多理由和許多的“反措施”。據史書記載,佃戶“一遇退耕,不曰原得批錢,便稱奪佃奪命”,以致“業主雖有田產名,而租戶反有操縱之實,甚至拖欠累累,連年不結”,甚至出現了“久佃成業”的說法。

再說,即使一個田主達到了退佃的目的,又能怎樣呢?“懲戒”前一佃戶的目的也許達到了,但對新來的佃戶來說,其行為很可能一如舊慣,如史書記載,“無論荒歉,總歸拖欠,另欲更佃,仍同故輒”;“曾不數年,而新佃之抗欠視舊佃為更甚”。

還有一種說法:凡佃戶租種田畝,先給田主保租銀子(押租錢);“若有欠租,便可扣抵”,好像這樣就可以對付佃農的欠租了。但實際上,佃戶“既將攬佃銀兩抵還欠谷,若下次再欠,就沒得扣抵了”。所以趙岡先生說:地主往往沒有辦法強制執行租約,甚至連退佃都辦不到。

費孝通先生在《江村經濟》裡也講道,退佃並不那麼容易。他說:逐出佃戶的實際困難在於尋找一個合適的替換者。因此,抱著將來收回租子的希望,寬容拖欠是符合地主的利益的。

“要是碰上那些子事,地主難道不能去打官司?”——這怕是讀者會進一步提出的問題。

研究農民抗租,當然要涉及國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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