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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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幾個問題,比如地主到底佔有多少土地,地租量究竟有多少等,一向都是研究的重點。據說,前者已獲得了一些進展,後者則成為了“老大難”,地租率遂成為一個最難解的問題(詳見
第一章)。
過去許多學者都曾試圖解開這一問題。他們找到了許多地租契約,以瞭解地租率是如何規定的。可是卻忽略了,所謂“規定”並不等於它的“實施”,所以,千件萬件地讀下來,我們發現,在那些幾乎千篇一律的契約面前,地租率的研究仍然無法突破。
關注到地租“實收率”,是改變研究狀況的一個關鍵。但可惜的是,地租實收率的研究卻沒有與租佃關係聯絡起來,而是把它歸結為糧食畝產量的下降。這在一時間成為一個熱門話題,並在學術界引起了好一場爭論。問題是,如果清代農業生產能力有著如此的下降(百分之二三十),那又如何解釋清代中國人口的大幅度增加?在另一派學者看來,清代糧食畝產量即使有所下降,幅度也不會很大,或者是升是降尚在兩可之間。這就發生了一個問題,一個略有升降(產量),一個是超過二十個百分點的下滑(地租),這兩條曲線怎麼能“合”得起來(詳見
第三章)?
如果我們承認,地租量的下降與農業生產能力的升降沒有什麼關聯,只是由於地主、佃戶兩者之間的關係,那麼,問題就在於,農民是怎樣使地租量下降的?本書即用了很大篇幅來回答這一問題(詳見
第四章)。
不過,如果我們瞭解到:過去農民給地主交租的“實收率”只有七八成,地主(特別是清代的那些小地主、土地主)也不能隨意“增租奪佃”,至於“打官司”呢,往往也討不了好去……面對這些新的素材,對舊社會的租佃關係恐怕就不難理解了。
其實,這些事在過去都不是什麼秘密。如乾隆初年工科官員衛廷璞奏:“邇來人情驕恣,即豐稔之年,亦有抗租不交者。……臣生長粵東,由江南知縣行取到部,所見大率如此”。
秦蕙田在一篇經筵講義中說:業佃之間“始也患業戶之侵凌,今則憂佃戶之抗欠。蓋業戶中,其田連阡陌者百無一二,大抵多系奇零小戶,其勢本弱,一遇強佃抗欠,有吞聲飲氣無可如何者”,“此皆臣平日所親見”。
我們應當看到,影響到地租增減的,並不是那些暴力反抗和武裝起事,也不是抗不交租,而是農民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不起眼的行為。
其中首先就是少交租、遲交租、拖欠敷衍等。章有義先生將其歸納為:一是“硬抗”,即不用任何藉口,硬行不交或少交;二是“軟磨”,即拖延償租日期,到時不了了之。佃戶常常不肯繳足,這就是所謂“硬交不讓”的定額制下的常情,趙岡先生也說,地主對佃戶並無絕對優勢,無法使用暴力逼租,只能開列名冊,並無實力去處分刁佃。
據一些學者看來,在定額租下,農民比較容易拖欠。但在分成租下,地主為了保證剝削收入,對佃戶生產活動的各個環節,都要親自監督,直接干預。特別是到開鐮收割之時,地主或代理人還要親臨現場“臨田監收”,似乎就無法“作弊”了。但在實際上,這一制度是否更為“有效”,恰面臨瞭如下的一些問題:
首先,臨田監收麻煩多、代價高、矛盾大。它固然可以起到一種保證作用,但同時也增大了與農民面對面直接摩擦的機會。因此分成租中已有許多並不臨田監分,而是由佃農自行收割。特別重要的是,不管在什麼租制之下,農民仍有辦法偷割私分(今天的話叫“瞞產私分”)。如莊稼熟後,“先自赴田割稻一擔充飢”,“先把好麥割了一半”,“私將穀子割了幾把”,等等,說的都是這種情況。
因此,把歷史上抗租鬥爭的發展歸之於實物定額租的普遍推行,或以為在分益租製為主流的時代,抗租欠租的事情很少發生,恐怕未必正確,甚至可能是倒因為果了。
在這中間,我們還不難發現在農民心裡存在著一種“抗欠有理論”,在他們心裡,地租似乎就是不應或不必全交的,多少有一些積欠,倒是一件正常的事情;在許多時候(如因災歉收,或青黃不接及農民家庭困難時),田主的“逼討”,往往被視為“為富不仁”。
此外,農民還可以恃強,罷種、逃租、轉佃,交“溼谷”、“癟谷”,或使用“壓產”等方法,來對付田主。
讀者也許會問,對這樣的農民,地主不會把他趕走——“奪佃”嗎?
但是佃戶的田是否就那麼容易退掉?他們又能否輕易就範?退田以後又有何處可去?……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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