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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偵破類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和重要的經驗……”隨後,國家文物局、公安部刑偵局、

陝西省人民政府在西安聯合召開大會,隆重表彰西安市公安局在偵破將軍俑頭案中

有功人員。公安部為“秦陵將軍俑頭被盜案專案組”記集體一等功,並同陝西省公

安廳為偵破人員高西元記個人一等功,為偵破人員安坤生、馬軍記個人二等功,為

偵破指揮員董儒、張斌生、張志明記個人三等功。參與將軍俑頭案的六名罪犯被抓

獲後,關入看守所內。1987 年6 月23 日,西安市公安局向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提

請批准將六罪犯逮捕,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在檢視了罪犯的案卷後,為慎重起見,攜

同市公安局委託省文物局文物鑑定小組對將軍俑頭的真偽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書如

下:

參加鑑定人:

李長慶:鑑定組成員、文物鑑定專家

王長啟:鑑定組成員、文物鑑定專家

韓保全:鑑定組成員、助理研究員

吳雙喜:鑑定組成員、助理館員

石興邦:研究員

袁仲一:研究員

名稱;秦高階軍吏俑頭(俗稱將軍俑頭)

時代:秦

質地:陶質

規格:將軍頭俑從頸底部到發冠頂處通高為38cm,面部長度為27cm,從下頜到

上額寬21。5cm,其右耳廓中上部有3cm ×2cm 不規則殘缺一處,左耳廓上部有不規

則殘缺1。7cm 一處,在右冠尾右側近末端上有寬1。5cm ×6。5cm 修補痕跡一處,在

右冠的右頂部有長4cm ×2cm 的修補痕跡一處。鬍鬚總長5 公分,右下鬍鬚殘缺不

齊,重量為13 公斤,脖頸處環繞一週有高7cm ,低為2cm 的修補痕跡,冠上殘存

有褐色彩斑。

鑑定結論:此係秦陵一號兵馬俑坑第20 方第十過洞出土之將軍俑頭,出土號

為T20G10:1 ,整編號為T20G10: 97 ,是八號戰車上之將軍俑頭。目前,俑坑出

土此類俑僅有六件,是秦俑藝術中典型的代表作品,為國家一級甲等珍貴文物,屬

稀世珍寶。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接到文物鑑定結論書,根據犯罪事實,於7 月2 日將6 名罪

犯批准逮捕,並於8 月16 日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受

理此案後,經公開審理,於1987 年10 月7 日作出如下判決:

王更地,21 歲,以盜竊罪被判處死刑。

權學力, 23 歲,以盜竊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唐軻, 43 歲,以投機倒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 年。

張傳秀, 33 歲,以投機倒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 年。

孫振平, 29 歲,以投機倒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 年。

樊春梅, 46 歲,以投機倒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 年。

一審判決後,王更地以盜竊文物是受他人脅迫,並非本案主犯為由;權學力以

來指使王更地盜竊文物,量刑太重為由;張傳秀以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個別情節不

實,沒有從中謀利的目的為由;唐軻、孫振平以在銷售將軍俑頭中只起聯絡作用,

原判定罪不準,量刑太重為由;樊春梅以在聯絡買主時,不知道是將軍俑頭,且沒

有參與倒賣,不應以投機倒把罪論處為由,分別向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接到上訴後,立即進行了審理,作出瞭如下結論:

王更地攜帶工具,隻身撬門入室,盜竊國家珍貴文物,並積極聯絡銷贓,顯系

本案主犯,上訴理由純屬推脫罪責,不能成立。

權學立主動與王更地共同策謀盜竊國家珍貴文物,並向王更地提示盜竊目標,

事後又為其尋找買主,在盜竊活動中起了重要作用,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張傳秀積極聯絡買主,進行投機倒把、牟取暴利的犯罪事實,不僅有王更地、

唐軻的供詞可證,且張傳秀亦有多次供述在卷,足以定案,上訴理由不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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