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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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唐軻明知將軍俑頭系國家珍貴文物,勾結他犯積極進行倒賣活動,顯系投機倒
把主犯,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孫振平身為北新旅社的經理,為牟取暴利,積極參與倒賣將軍俑頭的犯罪活動,
提供犯罪場所,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樊春梅明知是將軍俑頭,為牟取暴利而參與倒賣文物的犯罪活動,有證人證言
及同案犯孫振平、唐軻的供詞為證,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
1987 年10 月15 日,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裁定:駁回上訴,維
持原判,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權高階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規定,核
準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王更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就在
王更地等罪犯判刑的佈告貼出來的同時,另一張佈告也醒目地出現在西安市街頭:
文物盜竊犯肖建國判處無期徒刑肖建國,男, 33 歲,漢族,安徽省金寨縣人,
住陝西省金屬結構廠家屬院2 區平房15 號, 1987 年3 月27 日因盜竊被收審,
已逮捕,現在押。
肖建國於1987 年3 月的一天,竄至臨潼縣秦始皇陵兵馬俑博物館,從博物館
北邊的地道口進入一號坑展廳西側,盜走從T20 方位出土修復的武士俑頭一個,於
1987 年3 月27 日中午,在西安市長樂坊附近倒賣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並
繳獲了所盜俑頭。
肖建國目無國法,盜竊國家一級珍貴文物,已構成盜竊罪,情節嚴重,審理中
認罪態度不好,應依法懲處。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
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肖建國犯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987 年9 月7 日,陝西省人民政府文物事業管理局作出了《關於考古隊將軍俑頭
被盜案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決定》。全文如下:
1987 年2 月17 日夜,省考古研究所秦陵考古隊發生秦俑一號坑T20 方出土
的將軍俑頭在雜品庫被盜。西安市公安局於6 月17 日破案,追回了將軍俑頭。這
以前,西安市公安局於3 月27 日曾破獲了去年6 月和今年3 月秦俑一號大廳後部
兩起武士俑頭被盜案。秦陵考古隊連續發生文物盜竊案,暴露了該隊文物管理混亂
和在安全保衛方面存在嚴重的漏洞。盜竊案雖已破獲,但至今還有一個武士俑頭沒
有追回來,給國家造成了重大損失,在國內外造成了很壞的影響。
為了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吸取教訓,切實加強文物安全工作,局整頓檢查組
於6 月29 日進駐秦陵考古隊,進行調查和停工整頓。責令副隊長王學理、幹部劉
佔成停職檢查。經過近兩個月認真地調查,查清了將軍俑頭和武士俑頭被盜案發生
的原因和責任。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理決定如下:
一、秦陵考古隊臨時工簡七一,無組織無紀律,亂拉關係,不經領導批准,私
自將外單位人員王更地先後兩次領進放有貴重文物的隊部秦俑頭顏色保護室內。簡
給王說“秦俑頭價值很高,里根總統來了,我國才送了個複製品。”同時取出一張
彩色俑頭照片請王更地看,並告訴王隔壁一排房子是秦俑修復室等。簡七一在客觀
上為罪犯王更地到考古隊踩點和盜竊將軍俑頭提供了重要情況。簡七一對這次被盜
案件負有直接責任,其錯誤所造成的危害很大,影響很壞,簡已不宜繼續留隊工作,
立即解僱。
二、省考古研究所秦漢研究室主任、秦陵考古隊副隊長王學理同志,1985 年
7 月主持該隊工作以來,做過有益的工作,但忽視文物安全。他主持隊務工作時間
不長,就將原考古隊部院內經常性晝夜值班制度取消,撤銷了值班人員;省文物局
針對秦陵考古隊文物管理混亂、文物安全有漏洞,去年12 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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