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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石頭旁邊的人全部捉來殺了。處死跟隨到梁山皇宮的侍從和處死在隕石旁邊的人,是想曉得洩漏話和在石頭上刻字的人,由於不能確切知道他們,所以把他們全殺了。荊軻的街坊鄰里對秦始皇有什麼罪要把他們全部殺光呢?如果刺殺秦王嬴政的人躲藏在街坊鄰里家,又不知道他是誰,把鄰里全部殺光,還說得過去。現在荊軻已經被處死,刺客找到了人,整個裡的百姓,為什麼要受牽連呢?始皇二十年,燕太子丹派荊軻刺殺秦王,秦王察覺了,就肢解荊軻來示眾,並沒有說全部殺掉他的街坊鄰里。那時或許誅殺了荊柯的九族,九族人太多,都同在一個地方住,殺了他的九族,整個裡的人差不多被殺光了,於是喜歡把事情誇大的人就說把整個裡的人全殺光了。

儒增篇第二六

【題解】

本篇王充列舉十六個事例,指責了“儒書”中浮誇不實之辭,“言眾必言千數,言少則言無一”,故稱篇名曰“儒增”。

像“儒書”宣揚堯、舜及周初“一人不刑”,“刑錯(措)不用”。王充就舉出堯、舜和周初使用暴力的例子,駁斥了這種有意誇大“堯舜之德”、“文武之隆”的做法。對“儒書”讚揚董仲舒讀《春秋》,“專精一思”,“三年不窺園菜”,他則認為,人的精力有限,需要一弛一張,董仲舒“安能用精三年不休”?其他諸如弘演的“忠”,高子羔的“孝”,荊軻的“勇”,王充指出,不過是些“好增巧美”,“十則言百,百則言千”的誇張,並不是事實。文中雖有誤批和可商榷之處,但可看出王充對待問題的態度是嚴肅而認真的,是求實的,這對當時“以為載於竹帛上者,皆賢聖所傳,無不然之事”,無疑是一種進步。

【原文】

26·1儒書稱堯、舜之德,至優至大,天下太平,一人不刑;又言文、武之隆(1),遺在成、康(2),刑錯不用四十餘年(3)。是欲稱堯、舜,褒文、武也。夫為言不蓋(4),則美不足稱;為文不渥(5),則事不足褒(6)。堯、舜雖優,不能使一人不刑;文武雖盛,不能使刑不用。言其犯刑者少,用刑希疏,可也;言其一人不刑,刑錯不用,增之也。

【註釋】

(1)隆:高。

(2)遺:遺留,延續。成、康:指周成王、周康王。

(3)錯:通“措”,放置。這裡是放置在一邊的意思。參見《史記·周本紀》。(4)蓋:滿。這裡是過分的意思。

(5)渥:厚。這裡是過分的意思。

(6)事:事蹟。這裡是功績的意思。

【譯文】

儒者的書上稱頌堯、舜的道德,是最優秀最高尚的,所以天下太平,一個人也沒有被用過刑罰;又說周文王、周武王的道德崇高,一直延續到周成王和周康王,刑罰被廢棄四十多年沒有用過。這是想稱頌堯、舜,讚揚文王和武王。這樣做,是認為說話不過頭,那麼一個人的美德就不足以被讚頌;作文章不過分,那麼一個人的功績就不足以被讚揚。其實堯、舜的道德即使最優秀,也不能使任何一個人都不被刑罰過;文王、武王的道德即使崇高,也不能使刑罰不用。如果是說那時候觸犯刑法的人少,使用刑罰不多,是可以的;要說那時候任何一個人都沒有被刑罰過,刑罰被廢置不用,就太誇大了。

【原文】

26·2夫能使一人不刑,則能使一國不伐;能使刑錯不用,則能使兵寢不施(1)。案堯伐丹水(2),舜徵有苗(3),四子服罪(4),刑兵設用。成王之時,四國篡畔(5),淮夷、徐戎(6),併為患害。夫刑人用刀,伐人用兵,罪人用法,誅人用武。武、法不殊,兵、刀不異,巧論之人,不能別也。夫德劣故用兵,犯法故施刑。刑與兵(7),猶足與翼也。走用足,飛用翼,形體雖異,其行身同。刑之與兵,全眾禁邪,其實一也。稱兵之不用(8),言刑之不施,是猶人耳缺目完,以目完稱人體全,不可從也。人桀於刺虎(9),怯於擊人,而以刺虎稱,謂之勇,不可聽也。身無敗缺,勇無不進,乃為全耳。今稱一人不刑,不言一兵不用;褒刑錯不用,不言一人不畔,未得為優,未可謂盛也。

【註釋】

(1)寢:止,息。這裡是收起,藏起的意思。

(2)丹水:古河名。即今丹江,源出陝西省商縣西北,東南流經河南省,到湖北省均縣入漢江。是漢江最長支流。堯伐丹水:相傳堯曾派兵與當時住在丹水流域的一個部族打過仗。參見《呂氏春秋·召類》。

(3)有苗:即三苗。參見8·7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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