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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10·6殺人者罪至大辟。殺者罪當重,死者命當盡也。故害氣下降,囚命先中(1);聖王德施,厚祿先逢。是故德令降於殿堂(2),命長之囚出於牢中。天非為囚未當死,使聖王出德令也。聖王適下赦,拘囚適當免死,猶人以夜臥晝起矣。夜月光盡(3),不可以作,人力亦倦,欲壹休息(4);晝日光明,人臥亦覺,力亦復足。非天以日作之,以夜息之也,作與日相應,息與夜相得也。

【註釋】

(1)囚:疑“兇”之誤。“兇命”與下文“原祿”相對成義,可證。

(2)德令:施恩的命令。這裡指赦免令。

(3)月:根據文意,疑作“日”。“夜日光盡”與下文“晝日光明”相對成義,可證。

(4)壹:專一。

【譯文】

殺人的罪惡達到極點該處死。殺人的罪該重判,被害的命該完結。所以災害的氣下降,有兇殺之命的先碰上;聖賢的君王施恩,有富貴之命的先遇上。因此赦免令從朝廷傳下來,命長的囚徒得從牢中逃脫。上天不是以為囚徒不該死。就讓聖賢的君王發出赦免令,而是君王正好下赦免令,拘禁的囚徒恰巧該當免去死罪,就像人晚上睡覺白天起床一樣。晚上太陽光消逝了,不能夠幹活,人的精力也很疲倦,想好好休息一下;白天太陽光明亮,人睡覺醒來,精力又重新十足。這並非上天安排日出幹活,安排晚上休息,而是幹活要與日出相一致,休息要與夜晚相一致的緣故。

【原文】

10·7雁鵠集子會稽(1)、去避碣石之寒(2),來遭民田之畢,蹈履民田,喙食草糧(3)。糧盡食索(4),春雨適作,避熱北去,復之碣石。象耕靈陵(5),亦如此焉。傳曰:“舜葬蒼梧(6),象為之耕;禹葬會稽,鳥為之佃。”失事之實,虛妄之言也。

【註釋】

(1)鵠(h*胡):天鵝,會(gu@貴)稽:會稽山,在浙江省中部紹興、嵊縣、諸暨、東陽之間。

(2)碣石:山名,在今河北省昌黎縣北。

(3)喙:十五卷本作“啄”,可從。草:草野,田野。草糧:這裡指收割後掉在地上的穀物。

(4)索:盡,竭。

(5)靈陵:地名,在今湖南省寧遠縣東南。象耕靈陵:相傳舜死後葬在靈陵的蒼梧,由於舜是聖王,天就叫象在他的墓地為他耕田。

(6)蒼梧:山名,即九嶷山,在今湖南省寧遠縣東南。

【譯文】

大雁與天鵝在會稽山聚集,是為了離開山區躲避碣石的寒冷,飛來正遇上百姓的田裡秋收完畢,就踐踏民田,啄食掉在地上的穀物。糧食吃完了,春天的雨水正好發作,為了躲避暑熱又向北飛去,回致碣石。象在靈陵耕地,也是這道理。傳上說:“舜葬在蒼梧,象為他耕地;禹葬在會稽,鳥為他種田。”前面的話違背事情的真相,是虛假胡說。

【原文】

10·8丈夫有短壽之相,娶必得早寡之妻;早寡之妻,嫁亦遇夭折之夫也。世曰:“男女早死者,夫賊妻,妻害夫。”非相賊害,命自然也。使火燃,以水沃之,可謂水賊火。火適自滅,水適自覆,兩名各自敗(1),不為相賊,今男女之早夭,非水沃火之比,適自滅覆之類也。賊父之子,妨兄之弟,與此同召(2)。同宅而處,氣相加凌(3),羸瘠消單(4),至於死亡,何謂相賊(5)。或客死千里之外,兵燒厭溺,氣不相犯,相賊如何?王莽姑姊正君許嫁二夫(6),二夫死,當適趙而王薨(7)。氣未相加,遙賊三家,何其痛也?黃公取鄰巫之女(8),卜謂女相貴(9),故次公位至丞相(10)。其實不然,次公當貴,行與女會(11);女亦自尊,故入次公門。偶適然自相遭遇,時也。

【註釋】

(1)名:疑是衍文。敗:毀滅。這裡指火滅、水覆。

(2)召:招致,造成。

(3)加:加上。凌:凌駕。

(4)羸(l6i雷)瘠:瘦弱。消:減少。單:通“殫(d1n丹)”,竭盡。

(5)何:疑“可”形近而誤。上文“以水沃之,可謂水賊火”與“可謂相賊”文例相同,可證。

(6)姊:疑是衍文。《漢書·元后傳》無“姊”字,可一證,本書《骨相篇》無“姊”字,可二證。正君:即王政君,後為漢元帝的皇后。

(7)適:出嫁。趙:漢時分封的諸侯王國,在今河北省南部。以上事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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