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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得仲父,何為不易(3)!”夫桓公得仲父,任之以事,委之以政,不復與知。皇天以至優之德與王政而譴告人(4),則天德不若桓公,而霸君之操過上帝也(5)。
【註釋】
(1)復:覆命。報告執行使命的情況。桓公:參見3·2注(12)。
(2)仲父:即管仲。參見3·2注(12)。
(3)以上事參見《韓非子·難二》。
(4)皇天:對天的尊稱。人:這裡指君王。“政”下脫“隨”字。“人”為“之”字形誤,下文“而謂天與王政,隨而譴告之”,可證。
(5)霸君:在諸侯中稱霸的君王。這裡指齊桓公。操:操行,品行。
【譯文】
有人向齊桓公報告執行使命的情況,齊桓公說:“把這件事告訴仲父。”左右的臣子說:“一次有人來報告,說去找仲父;二次有人來報告,又說去找仲父,做君王那麼容易嗎?”齊桓公說:“我沒有得到仲父,所以感到難做;已得到仲父,有什麼不容易做呢!”齊桓公得到仲父,任用他掌管國家大事,委託他處理政務,自己不再參與過問。皇天以它至高的道德把政權授予君王而後又要譴責告誡他,那麼皇天的道德不如齊桓公,而齊桓公這位霸主的品行卻超過上帝了。
【原文】
54·6或曰:“桓公知管仲賢,故委任之;如非管仲,亦將譴告之矣。
使天遭堯、舜(1),必無譴告之變(2)。”曰:天能譴告人君,則亦能故命聖君,擇才若堯、舜,受以王命(3),委以王事,勿復與知。今則不然,生庸庸之君,失道廢德,隨譴告之,何天不憚勞也(4)?曹參為漢相(5),縱酒歌樂,不聽政治,其子諫之,笞之二百(6)。當時天下無擾亂之變。淮陽鑄偽錢(7),吏不能禁,汲黯為太守(8),不壞一爐,不刑一人,高枕安臥,而淮陽政清(9)。
【註釋】
(1)遭:遇上,碰到。
(2)變:災變。
(3)受:通“授”。
(4)憚:怕。不憚勞:不怕勞累、麻煩。
(5)曹參:(?~前190),字敬伯,沛縣(今屬江蘇)人,漢初大臣。後繼蕭何為漢惠帝丞相,“舉事無所變更,一遵蕭何約束”,有“蕭規曹隨”之稱。
(6)笞(chī吃):笞刑。用竹板或荊條打脊背或臀腿。以上事參見《史記·曹相國世家》。
(7)淮陽:郡名,國名。漢高祖十一年(前196年)置淮陽國,為同姓九國之一,都於陳(今淮陽),惠帝后時為郡,時為國。成帝時轄境相當於今河南淮陽、扶溝等縣地。東漢章和二年(公元88年),改為陳國。
(8)汲黯:參見40·4注(2)。太守:本為戰國時郡守的尊稱,漢景帝時,改郡守為太守,為一郡的最高行政長官。
(9)以上事參見《史記·汲鄭列傳》。
【譯文】
有人說:“齊桓公知道管仲賢良,所以委任他;如果不是管仲,上天也將要譴責告誡齊桓公的。如果上天遇到堯、舜這樣的君王,必定不會出現譴責告誡的災變。”我說:天能夠譴責告誡君王,那麼也能夠有意識地任命聖明的君王,選擇才智像堯、舜這樣的人物,授予他君王之權,委任他行君王之事,也不再參與過問人間的政事了。現在卻不是這樣,生出昏庸無道的君王,不行天道拋棄道德,天隨後又譴責告誡他,天為何如此不怕麻煩呢?曹參任漢代的丞相,放縱飲酒,歡歌取樂,不過問政治,他的兒子規勸他,他卻打了兒子二百板。當時天下並沒有因此發生擾亂的事變。淮陽地方鑄造假錢,官吏無法禁止,汲黯任淮陽太守,不毀壞一座鑄錢爐,不懲罰一個鑄造假錢的人,每天高枕安臥,而淮陽的社會卻很安定。
【原文】
54·7夫曹參為相,若不為相;汲黯為太守,若郡無人,然而漢朝無事,淮陽刑錯者(1),參德優而黯威重也。計天之威德,孰與曹參、汲黯?而謂天與王政,隨而譴告之,是謂天德不若曹參厚,而威不若汲黯重也。蘧伯玉治衛(2),子貢使人問之(3);“何以治衛?”對曰:“以不治治之(4)。”夫不治之治,無為之道也。
【註釋】
(1)錯:通“措”。廢置,擱置。刑錯:刑罰廢置不再使用。
(2)蘧伯玉:參見28·51注(1)。衛:春秋時衛國,在今河南北部滑縣一帶。(3)子貢:參見1·5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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