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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子:對門徒的稱呼。引文見《論語·泰伯》。
臨絕效全:臨終時檢驗身體髮膚完好無損。
這句話引自《孝經·開宗明義》,意即孝道最基本的要求。
怕:通“迫”。入:遭受。
毀傷髮膚:指受髡(kūn坤)刑或黥(qíng情)刑,被剃去頭髮或在臉上刺字。泊:通“薄”。
(11)廟祭:在祖廟中祭祀祖先。
(12)齊:通“齋”。齊戒:參見26。31注。
(13)緣:推測。
(14)惻怛(cèdá策達):非常悲傷。憯:同“慘”。
(15)歆(xīn欣):指祭祀時,神靈祖先享受供品的香氣。
【譯文】
依據事實解釋它的道理,刑徒不能上墳墓有兩層含義,是出於禮義道理方面的禁忌,而不是吉凶方面的忌避。刑徒這樣做的用意是認為祖先完整無缺地把子孫生下來,子孫也應當完整無缺地回到祖先那兒去。所以曾子有病,就召集他的門徒說:“掀開被子看看我的腳,看看我的手,從今以後,我知道我的身體可以免於毀壞損傷了,弟子們!”曾子特別慎重,臨死時仍要檢查身體是否完整,很高興避免了毀壞損傷身體的禍殃。孔子說:“身體,毛髮,肌膚,是父母授予的,不能夠有一點毀壞損傷。”講孝道的人被迫遭受刑罰,身體被刻畫,毛髮肌膚被毀壞損傷,這是由於道德差,行為惡劣,不謹慎所造成的。慚愧受到刑罰侮辱,深深地責備自己,所以不上墳墓在先考先妣面前祭祀。古代的禮儀是在祖廟中祭祀,現在的習俗是在墳墓上祭祀,所以刑徒不上墳墓,是內心感到慚愧對不起死去的父母,這是一層含義。墳墓,是鬼神居住的地方,也是鬼神接受祭祀的地方。祭祀的禮儀規定,要齋戒沐浴潔身,極為鄭重其事。現在已經受刑,受刑而傷殘的人,不適宜參與祭祀侍奉死去的父母,謙遜恭敬,退讓於後是自認為卑賤的意思。推想先祖的心意,見到子孫受刑,悲傷心痛,擔心自己來到祭祀之地,先祖不忍心享受祭供之物,所以刑徒不上墳墓,這是第二層含義。
【原文】
68·6昔太伯見王季有聖子文王,知太王意欲立之,入吳採藥,斷髮文身,以隨吳俗。太王薨,太伯還,王季闢主。太伯再讓,王季不聽。三讓,曰:“吾之吳越,吳越之俗斷髮文身,吾刑餘之人,不可為宗廟社稷之主。”王季知不可,權而受之。夫徒不上丘墓,太伯不為主之義也。是謂祭祀不可,非謂柩當葬,身不送也。
【註釋】
太伯、王季:參見12·1注。
太王:即古公亶父。參見12·1注。意欲立之:古公亶父想立王季為繼承人,以便將君位傳給姬昌。按照奴隸主階級的禮法,是應該立長子太伯為繼承人,並由他的子孫世襲君位,故言“意欲”。《韓詩外傳》十:“大王亶甫有子曰太伯、仲雍、季歷。歷有子曰昌。太伯知大王賢昌而欲季為後也。”
吳:古吳地,有今江蘇、上海大部和安徽、浙江的一部分。
斷髮文身:參見58·12注。
薨:參見4·4注。
闢:通“避”。主:這裡指主祭宗廟社稷的人,即君王。
越:古越地,約今江蘇、安徽、江西、浙江相鄰部分地區。
刑餘之人:這裡指斷髮文身的人。
宗廟:君王祭祀祖先的地方。社:參見38·5注。稷:五穀神。社稷:參見28·36注。不可句:《穀梁傳·昭公二十五年》:“何為不為君?曰:有天疾者,不入乎宗廟。”《古今樂錄》:“泰伯與虞仲俱去,被髮文身變形,託為王採藥。及聞古公卒,乃還發喪,哭於門外,示夷狄之人,不得入王庭。”
權:權變,變通。
【譯文】
過去太伯見到王季有個聖明的兒子文王,知道太王想立王季為繼承人,因此他便到吳地去採藥,剪斷自己的頭髮在身上刺上花紋,以便適應吳地的風俗。太王死後,太伯歸來,王季就避開祭祀宗廟社稷的主位。太伯兩次謙讓,王季不聽從。太伯第三次謙讓說:“我到吳越兩地去,吳越兩地的風俗,是斷髮文身,我如受過肉刑殘傷肢體的人,不可做主祭宗廟社稷的人。”王季知道無法推辭,就權變常禮,接受了王位。刑徒不能上丘墓,是太伯不做祭主的含義。這只是說不能主持祭祀,並不是說棺材入土時刑徒不該親自去送葬。
【原文】
68·7葬死人,先祖痛;見刑人,先祖哀。權可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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