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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之物:指金、木、水、火、土構成的東西。
敺:當作“毆”,形近而誤,見前注。
太陽之氣:極盛的陽氣。王充認為它有毒,能害人。參見本書《言毒篇》。
【譯文】
水火能淹死、燒死人,凡是能傷害人的東西,都是由金、木、水、火、土所構成的東西。金殺傷人,木打死人,土壓死人,水淹死人,火燒死人。如果人死後,精神變成“五行之物”的話,就能害人,不變成“五行之物”,就不能害人。不變成“五行之物”就會變成氣。氣能傷害人,是由於太陽之氣有毒的緣故。假如人死後,變成的氣有毒,就能害人;不變成有毒的氣,就不能害人。論述死人不會變成鬼,沒有知覺,不能夠害人,那麼人們所見到的鬼,不是死人的精神,那些傷害人的,不是死人的精神所為,就很明白了。
死偽篇第六三
【題解】
本篇是繼《論死篇》後,著重對史書上記載的和社會上流傳的一些所謂人死後變成鬼,有知,能害人的典型,逐個加以批駁,揭露其虛偽性,始終堅持了“死人不為鬼,無知,不能害人”的觀點。篇名《死偽》,意即死人為鬼害人之說是虛偽的。在批駁過程中,王充除運用大量事實進行類比推論外,還用生理常識加以論證。因此,本篇對鬼神迷信的批判在許多地方是較有說服力的。
本篇最大的弱點,是承認有妖氣構成的鬼,這實際上是對有鬼論的一種讓步。這個弱點在本書《紀妖篇》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原文】
63·1傳曰:周宣王殺其臣杜伯而不辜,宣王將田於囿,杜伯起於道左,執彤弓而射宣王,宣王伏*而死。趙簡公殺其臣莊子義而不辜,簡公將入於桓門,莊子義起於道左,執彤杖而捶之,斃於車下。二者,死人為鬼之驗,鬼之有知,能害人之效也。無之,奈何?
【註釋】
周宣王:參見16·14注。杜伯:參見16·14注。
囿(yòu又):指古代帝王畜養禽獸的園林。《墨子·明鬼下》、《國語·周語》韋注、《史記·周本紀正義》引《周春秋》皆作“圃”。圃:《楚辭·九嘆·惜賢》注:“圃,野也。”杜伯:指杜伯變成的鬼。
*(chàng暢):盛弓的袋子。事見《墨子·明鬼下》。
趙:據《墨子·明鬼下》應為“燕”。燕簡公:參見16·14注。莊子義:燕國大夫。桓門:即和門,軍營的門,用兩根旌旗作標誌。
杖:兵器的泛稱。捶(chuí垂):打。
以上事參見《墨子·明鬼下》。
二者:指以上兩件事情。
【譯文】
傳上說:周宣王無辜殺害了他的大臣杜伯,宣王將要去野外打獵,杜伯出現在道路的左邊,用紅色的弓箭射宣王,宣王伏在弓袋上被射死了。燕簡公無辜殺害了他的大臣莊子義,簡公將要進入軍營的門,莊子義出現在道路的左邊,用紅色的兵器打擊簡公,簡公被打死於車子下。這兩件事,都是死人變鬼的證明,是鬼有知覺,能害人的證明。說死人不變鬼,無知,不能害人,對這兩件事又怎麼解釋呢?
【原文】
63·2曰:人生萬物之中,物死不能為鬼,人死何故獨能為鬼?如以人貴能為鬼,則死者皆當為鬼,杜伯、莊子義何獨為鬼也?如以被非辜者能為鬼,世間臣子被非辜者多矣,比干、子胥之輩不為鬼。夫杜伯、莊子義無道,忿恨報殺其君,罪莫大於弒君,則夫死為鬼之尊者當復誅之,非杜伯、莊子義所敢為也。
【註釋】
比干:參見2。5注(17)。子胥:即伍員。參見1。2注。
弒:古代稱臣、子殺君、父為“弒”。
【譯文】
回答說:人生活於萬物之中,物死不能變成鬼,人死為什麼唯獨能變成鬼呢?如果認為人高貴能變成鬼,那麼死人都應當變成鬼,為什麼唯獨杜伯、莊子義變成鬼呢?如果認為無辜被害的人能變成鬼,世間被無辜殺害的臣子多得很,比干、子胥這類人卻並沒有變成鬼。杜伯、莊子義無道,由於忿恨而仇殺了他們的君王,罪惡沒有比弒君更大的了。那麼死後作為官長的那些鬼就會再一次殺死他們,這不是杜伯、莊子義所敢於做的事。
【原文】
63·3凡人相傷,憎其生,惡見其身,故殺而亡之。見殺之家詣吏訟其仇,仇人亦惡見之。生死異路,人鬼殊處。如杜伯、莊子義怨宣王、簡公,不宜殺也,當復為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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