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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兩)為一鎰。
(3)引文參見《韓非子·五蠹》。
(4)罪:疑是“明”字,承上文抄誤。下文“明法恐之”複述此文,可證。
(5)世:與本句意思沒有關係,疑是衍文。
【譯文】
韓非說:“布帛有多有少,一般人不敢亂拿;閃亮的金子有百鎰,蹠也不會去奪取。”照這樣說,法制明確,老百姓就不敢觸犯。假設國家明確了法制,有偷盜的想法,不敢觸犯;存心不良的人,也不敢發作。壞心藏在胸中,仍不敢觸犯法律,因為明確的法制使他們感到恐懼。明確的法制使他們恐懼,那麼就不需要審查壞人發現壞事了。假使法制嚴厲,老百姓中就沒有壞人;假使法制不嚴厲,老百姓中就有許多是壞人。不說明智的君王嚴刑峻法,而卻說發現壞人就殺掉。說發現壞人,這是法律不嚴厲,老百姓中有人觸犯了它。不專心於明確法制,而專心於發現壞人,韓非的話,跟主張法制是相違背的。
【原文】
29·18人之釋溝渠也,知者必溺身(1),不塞溝渠而繕船楫者,知水之性不可閼(2),其勢必溺人也。臣子之性慾奸君父(3),猶水之性溺人也。不教所以防奸,而非其不聞知,是猶不備水之具,而徒欲早知水之溺人也。溺於水,不責水而咎己者,己失防備也。然則人君劫於臣,己失法也。備溺不閼水源,防劫不求臣奸,韓子所宜用教己也(4)。水之性勝火(5),如裹之以釜,水煎而不得勝,必矣。夫君猶火也,臣猶水也,法度釜也,火不求水之奸(6),君亦不宜求臣之罪也(7)。
【註釋】
(1)者:根據文意,疑是“其”之誤。“其”下還疑有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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