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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之,是謂人無性行,草木無質也。太公誅二子,使齊有二子之類,必不為二子見誅之故,不清其身;使無二子之類,雖養之,終無其化。堯不誅許由,唐民不皆樔處(2);武王不誅伯夷,周民不皆隱餓;魏文侯式段幹木之閭(3),魏國不皆闔門。由此言之,太公不誅二子,齊國亦不皆不仕。何則?清廉之行,人所不能為也。夫人所不能為,養使為之,不能使勸;人所能為,誅以禁之,不能使止。然則太公誅二子,無益於化,空殺無辜之民。賞無功,殺無辜,韓子所非也。太公殺無辜,韓子是之,以韓子之術殺無辜也(4)。
【註釋】
(1)性行:稟受天性的品行,即天生的品行。
(2)唐民:指堯時的老百姓。樔:同“巢”。樔處:在樹上搭窩居住。相傳堯時隱士許由,隱居箕山,夏天常住在樹上。堯想讓位給他,不受。
(3)侯:本文皆稱魏文,疑“侯”是衍文。
(4)以:疑“是”字之誤。下文有“是韓子之術亦危亡也”文例相同,可證。
【譯文】
凡是人都稟受天性,清高、汙濁、貪婪、廉潔,各有各的操行,就像草木各有各的本質,不能再改變一樣,狂譎,華士不肯在齊國做官,就像段幹木不肯在魏國做官一樣。他們天生品行清高廉潔,不貪圖富貴,並非是當時痛恨社會,要堅持自己的政治主張,不肯隨便做官。即使不殺這些人,這些人的品行也是不可能效法的。姜太公殺了他倆,韓非認為是對的,這是認為人沒有天生的品行,草木沒有各自的本質。姜太公殺了他倆,假使齊國還有像他倆這樣的人,肯定不會因為他倆被殺的緣故,就不保持自身的清高;假使沒有他倆這樣的人,雖然供養他們,他們的品行終究不會感化別人。堯不殺許由,堯時的百姓也沒有都在樹上搭窩居住;周武王不殺伯夷,周朝的百姓也沒有都隱居餓死;魏文侯到里巷對段幹木表示敬意,魏國人也沒有都閉門不出。由此說來,姜太公如果不殺狂譎、華士二人,齊國人也不會都不做官。為什麼呢?因為清高廉潔的品行,是人透過努力不能做到的。人透過努力不能做到清高廉潔,那麼即使供養他們讓他們努力去做,也不可能使他們得到鼓勵而做到;如果人透過努力能夠做到清高廉潔,用殺人的辦法來禁止他們,是不可能使人們停止這種努力的。那麼,姜太公殺他倆,對於教化百姓沒有好處,白白地殺死了沒有罪的人。讚賞沒有功績的人,殺死沒有罪過的人,這是韓非不對。姜太公殺無辜,韓非表示贊同,這樣說來,韓非的政治主張是用殺死無罪的人了。
【原文】
29·8夫執不仕者,未必有正罪也,太公誅之。如出仕未有功,太公肯賞之乎?賞須功而加,罰待罪而施,使太公不賞出仕未有功之人,則其誅不仕未有罪之民,非也,而韓子是之,失誤之言也。且不仕之民,性廉寡慾;好仕之民,性貪多利。利慾不存於心,則視爵祿猶糞土矣。廉則約省無極(1),貪則奢泰不止(2)。奢泰不止,則其所欲不避其主(3)。案古篡畔之臣(4),希清白廉潔之人。貪,故能立功;憍(5),故能輕生。積功以取大賞,奢泰以貪主位。太公遺此法而去,故齊有陳氏劫殺之患(6)。太公之術,致劫殺之法也;韓子善之,是韓子之術亦危亡也。
【註釋】
(1)約省:節儉。無極:沒有止境。
(2)泰:過分。
(3)主:指君主的位置。
(4)畔:通“叛”。
(5)憍:同“驕”,放縱。
(6)陳氏:指陳恆,雙叫田常。春秋末齊國簡公的相,他曾以大斗借出,小鬥收進的辦法爭取了群眾,公元前481年,他殺死齊簡公,另立齊平公,掌握了齊國的政權。死後諡號“成”。殺:疑“弒”之誤。本書《實知篇》陳述此事時作“劫弒”可證。參見《史記·田敬仲完世家》。
【譯文】
堅持不做官,未必有合適的罪名,姜太公就殺了他。如果出來做了官沒有功績,姜太公肯獎賞他嗎?獎賞一定要有功績才能授予,懲罰也要有罪惡才能執行。假使姜太公不獎賞出來做官而沒有功績的人,那麼他殺了不做官而沒有罪惡的人,就是錯的,韓非贊同他的做法,也是錯誤的說法。不做官的人,本性廉潔少欲,喜歡做官的人,本性貪婪多利。利益慾望在心中不存在的人,則把爵位俸祿看成像糞土一樣。本性廉潔,就會極其節儉,過分貪婪就會無止境奢侈。無止境奢侈,那麼他想要的連君位也在其中。考察一下,古代篡權叛逆的臣子,少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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