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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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律性的存在,它也有自律性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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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本的自律與他律(3)
曾有日本學者將恥辱等同於秘密的暴露,認為恥辱就是對涉及秘密的人的一種辜負現象。因此,恥辱剛好處在秘密的保持者和持有者中間,它既可以向自律性靠攏,又可以向他律性接近。比如一個希望成為優秀武士的人,一旦發現自己是膽小鬼,就會不由自主地向他人隱瞞自己的膽小。膽小是他的秘密,如果這個秘密被人揭穿,他就會感到恥辱。這種情況下的恥就是他律性的存在。為了避免膽小的秘密被人揭發,這個人不得不有意識地培養自己的勇敢精神,徹底擺脫恥辱的陰影,此時,恥便有了自律性的意味。
所以,無論是公恥還是私恥,都不能被當成讓人對他人亦步亦趨的外在的制裁方式。但是,如果罪和恥的區別,不在制裁方式上,二者的不同又在哪裡呢?
罪和恥,都是對背離了應有的社會狀態的人的懲罰,但罪強調的是“違背社會規範”,恥則意味著對“預期的雙重違背”,簡單來說,就是既違背了自己的初衷,又辜負了他人對自己的期望。
恥是無意識的,罪則是有意識的。當然,二者又都存在著特殊的情況,有意識洩露秘密的人也可能為自己的行為感到恥辱,無意中殺了人的人,也會被定罪。在大多國家的法律中,同樣的罪也會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裁判,過失性越高,罪行就越輕。很多國家都規定了精神病病人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就是因為這些病人意識混沌,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產生怎樣的後果。
相對於既違背了自己初衷,又辜負了他人期望的恥,罪單單辜負了他人的期望,是“預期的單重違背”。對他人預期的違背,不只意味著對社會規範的違背,比如一個孩子考試失利,辜負了父母對他的期望,父母望子成龍的期望就稱不上社會規範,但是違背社會規範,常常和違揹他人期望綁在一起,因為社會規範本來就是由社會中人的期望昇華而成,在古代社會這個“社會中人”多是統治階級,而在民主意識日益高漲的現代社會“社會中人”的範疇愈發廣闊。當規範被踐踏,同樣履行這種規範的對方就會感到失望,這種失望的感覺就是“預期的違背”。
罪和恥都是對“預期的違背”,這是二者最大的共同點。
有意識地辜負他人的期望,自己的期望便不會被辜負,有意洩露秘密的人,看到秘密被公之於眾,不僅不會產生恥感,還會有幾分“總算達到目的了”的快慰感。無意識地辜負了他人的期望,自己的期望也會被辜負,無意中洩露了秘密的人,總會感到愧疚。
作為一種制裁方式,罪和恥都有能力將被破壞了的社會秩序復原。初次聽到“主張犯罪”人們或許會大吃一驚,任何一個社會無不以打擊犯罪、杜絕犯罪為目標,但是“犯罪”對一個健全的社會來說,又必不可少。它就好像侵入人身體的壞細菌,會刺激人的免疫系統愈發發達,犯罪是推進道德和法律進化的必備因素。
罪對社會的積極作用和恥的大不相同。恥是無意識的,它將社會關係化無,然後促使它重新恢復,就像鳳凰涅、浴火重生一樣,可見所謂的化無並不等於破壞。罪則不然,罪總是有意識地破壞著社會規範,但它的出現恰好能讓人發現社會關係的疏漏,促進人們提高防範意識。罪就像猖獗的計算機病毒一樣,幾乎所有的人都會痛恨這些病毒,但所有的人又都不能否認,正是在“施毒——防毒——再施毒——再防毒”的過程中,計算機的系統才愈發完善。就像大地震後人們重建家園那樣,罪破壞了社會秩序,卻可喚起人們重建社會秩序的決心,並引以為戒,建立起更牢固的社會秩序。恥對社會的積極作用採取的是“化無——再生”的形式,罪則是“破壞——重建”。
無論是研究罪,還是談論恥,都會涉及到社會規範,但具體觀察之後就會發現構成二者基礎的社會規範各不相同。社會規則可以被細分成約定俗成的“禮儀性規則”和以法律、道德、倫理來體現的“實體性規則”兩種。前者被社會學家們稱為“微觀規範”,後者被當成“宏觀規範”,因此,恥大致上是對“微觀規範”的背離,而罪則是對“宏觀規範”的違背。
恥和人的理想人格目標、人與人的相互交往的方式相關,但構成理想人格目標核心的是人所屬集團和參照集團制定的微觀規範,決定著人與人相互交往方式的禮儀規範,也屬於微觀規範,這些微觀規範都只適用於區域性地區、特定場合。人們將違法之徒稱為“罪人”,法中本身就包含著一定的道德規範、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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